文|任端平

图为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厅长 任端平
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督促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制度政策,要求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海南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改革创新,依法规范行政检查,着力降低制度性成本,出台《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强化制度改革与信息技术支持联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一是创新提出行政检查的理念和原则。行政检查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规范、合理适当、公正文明、包容审慎的原则,坚持客观必要、无事不扰,符合比例要求,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指导服务,更多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监管方式,减轻企业负担。第一,坚持职权法定。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办事,行政检查不得有违法查看企业相关人员通信设备和信件等损害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坚持程序公正。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第三,坚持公正文明。以清单形式列举十三类禁止行为,包括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检查事项无关或者明显超出检查范围的场所、财物等,不得违法责令停产停业等。第四,坚持包容审慎。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第五,坚持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检查措施的种类、强度、范围、幅度等要与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相适应,规定无正当理由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陪同检查;不得向企业提出苛刻或者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检查事项无关、超出合理范围和数量要求的资料。
二是积极构建统筹规范行政检查的组织体系。构建既能发挥各层级、各部门职能作用,又能发挥牵头部门的统筹规范、统筹协调作用的组织体系。第一,强化政府对行政检查的领导和监督职责,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行政检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级各类行政检查统筹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行政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第二,明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和规范管理职责。海南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推动制定、完善行政检查规则和标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相关的行政检查进行监督、协调和指导;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领域行政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是创新行政检查制度改革和数字赋能联动支持机制。将数字技术深度融入行政检查,从制定计划、统筹检查(综合查一次)、制定方案、行政检查透明化(亮码检查)、投诉监督等全流程规范行政检查权力。第一,统筹建设管理海南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归集、分析、管理行政检查数据,推动审批、监管、执法和信用之间跨部门协同联动,提升行政检查效能。第二,通过“亮码检查”实时监督检查。开展现场检查的企业,行政检查主体应按照规定在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生成检查码,并在行政检查时主动向企业出示;检查码应当包含检查主体、人员、事项、依据等信息。第三,通过信息化手段减少现场检查、减少材料提供。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能够达到监管目的的,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实施现场检查。
四是依法强化行政检查的计划要求和统筹作用。聚焦“少”干扰,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第一,严格制定检查计划,规范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检查计划应当明确行政检查的主体、企业范围、事项、频次、时限等。第二,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领域检查计划的统筹。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加强联合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自2024年7月至2025年8月,海南省共创建3000余个“综合查一次”场景,累计统筹20327个检查任务,通过计划撮合、合并发起7092次跨部门联合检查,减少检查13235次。第三,减少对连锁企业的重复抽检,对于连锁企业标准化门店和统一采购的产品,在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强化检查数据共享,避免对同一批次产品重复检查。
五是积极构建风险分析和信用分级分类治理监管机制。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治理机制,着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第一,实行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抽查比例,减少检查频次,更多适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重大事故隐患等企业,依法适当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第二,依法规范有因检查。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抽样检验、数据监测、线索移送等途径发现问题、风险的企业,可以开展不事先告知的有因检查。第三,有效预防制止违法行为。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涉嫌本领域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向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报告,经负责人批准后,开展相关延伸检查。
六是着力构建透明监管机制,推行监管事项清单之外无检查制度。将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作为规范行政检查的重要目的,强化透明监管要求。第一,实行一张清单管检查。行政检查事项应当列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第二,强化检查计划方案内容和结果公开。行政检查主体资格应当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日常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企业。
七是依法强化企业合法权益保障。《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设置企业权益保障专章,强化对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一,明令禁止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行政检查主体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增加企业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充分保障企业的知情权。检查码和检查通知书应当包含检查主体、人员、事项、依据等信息。同时,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第三,明确专业人员协助权。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企业可以提出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情况。第四,保障投诉举报权。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可以通过“海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投诉举报。
八是依法加强对行政检查的广泛监督。加强对行政检查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第一,企业有权拒绝违法违规检查。违反国家或者海南省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监督。行政检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检查行为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
九是依法保障行政检查的公正高效权威。行政检查是为了实现公共治理的目标,防控自然和社会风险、维护公共秩序、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执法行为,在严格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同时,也要依法保证行政检查的权威、公正和高效。第一,依法明晰行政检查可以采取的检查措施。实施行政检查,依法可以采取询问有关人员,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实地调查、勘查,遥感监控、抽样检验、检测、鉴定等措施。第二,依法安排专业机构人员支持行政检查。明确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检查主体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选择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提供专业支持。第三,明确积极配合检查是企业的法律义务。行政检查主体依法开展行政检查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开放相关生产经营场所,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十是依法规范行政检查法律责任追究。第一,明晰阻挠、妨碍、逃避行政检查的具体情形和法律责任。企业阻挠、妨碍、逃避行政检查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根据违法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加快实施依法开展行政检查的尽职免责制度。行政检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检查计划、检查要求等已经履行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行政检查,但未超过规定的检查时限,企业存在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应当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可以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规定对行政检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予以减责或者免责。
作者系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厅长
编辑:邓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