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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涉他人肖像短视频有侵权风险

2025-10-24 22:17:26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本刊记者 徐明皎

用短视频记录生活,随手拍随手上传网络平台,已成为很多网民的习惯。探店、街头采访、记录生活冲突等都是常见的短视频内容,一些“爆款”还会在各大平台广泛传播,引来关注的同时,争议随之而来,那些被镜头“广而告之”的人物,他们的肖像权、隐私权受到侵犯了吗?拍摄发布视频需要取得授权吗?

在受访法律专家看来,未获授权发布视频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曝光维权”视频也需要注意侵权问题。

随手发布的短视频可能涉嫌侵权

近日,有网友发帖,投诉部分学校短视频账号直播军训时“怼脸拍摄”学生,呼吁抵制该行为。有媒体记者询问视频是否征得学生或家长同意时,一涉事校方工作人员拒绝回答并挂断电话,还有校方回应称“并无不妥”。该事件吸引了不少网友关注。

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截至2024年底,我国短视频账号规模已达16.2亿,每日全国上线短视频突破1.3亿条。

与此同时,短视频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等的情形也大量出现。本刊记者梳理发现,近日已发生多起由短视频侵权引发公众关注的事件。

8月13日,三个大人带着四个孩子,去一家面馆吃饭,因续面问题引发争执,面馆老板将其拍摄的视频发至网上。后顾客称,将起诉商家侵犯未成年人肖像权。

8月23日,一段商场监控视频在网上传播,视频中一名女性多次试吃一款面包未购买,被以“试吃女”为话题推上热搜。网友质疑此举涉嫌网暴素人。

8月25日,“赣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公众号发表声明,称一网民在网上发布视频反映该院恶意夸大病情过度诊疗等情形不实。此前,短视频平台多个账号发布赣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吓唬病人切正常器官”“夸大病情乱作手术”的视频,“曝光”医院及手术医生。

“发布他人入镜的视频可能侵犯当事人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慧娟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市道可特(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天亮介绍说,将可识别他人面部或者体貌的短视频,未经同意即对外发布或传播,可能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视频内容披露了不愿为人知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如行踪、疾病就诊、家庭矛盾等),即便发生在公共场合,也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如果配文、剪辑、滤镜或标题党导致贬损、丑化、断章取义,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还可能侵犯名誉权。

不仅如此,罗天亮还表示,如果发布的短视频含有声音特征、车牌号、住址门牌、单位工牌等可识别个人身份的信息,且未依法取得同意或不具备合法事由,还可能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发布“曝光维权”视频也有边界

记者发现,多起争议短视频的发布人均认为自己在曝光不良行为,是在“维权”。

在王慧娟看来,未经同意公开他人肖像的曝光维权视频同样可能构成侵权。她介绍说,在认定侵权时,会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例如,在“续面事件”中,面馆老板发布带有顾客及儿童清晰面容的视频,即便其声称是为了“说明情况”或“维权”,但由于未对人物面部进行处理,并对当事人生活造成影响,也会被认为侵犯了肖像权。

“曝光维权并非‘免责金牌’。只要越过真实性、必要性、比例性边界,依旧可能构成对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罗天亮表示。

在王慧娟看来,如果视频内容真实、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她举例说,如果消费者曝光商家的食品安全问题,若内容属实且未丑化商家,可能不涉及侵权问题。但需注意:一是真实性,不得虚构事实或断章取义;二是必要性,仅发布与维权直接相关的内容,避免过度暴露他人隐私;三是表达方式上,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恶意剪辑。

“如果曝光的方式超出了合理必要限度,例如未采取任何遮蔽措施直接公开他人清晰肖像,并伴有贬损性评价,那么这种‘维权’方式本身就可能构成新的侵权行为。”王慧娟向记者表示。

罗天亮提示说,民法典实施后,未经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本身即构成侵权,是否营利只影响情节与赔偿额。“商业化使用通常会加重责任, 但‘非商业’并不必然免责。”他说。

避免侵权须获得有效授权

短视频时代,人人都是发布者。视频发布者如何做才能避免侵权?

“拍摄有他人形象的短视频并发布,应该获得明确的授权。”王慧娟表示。

罗天亮也认为,在视频出现他人特写、可识别脸部或者声音等明显特征时,须先征得对方同意,“能书面或录音录像同意的就不要口头,涉及未成年人的须监护人同意。”他强调说。

在王慧娟看来,有效的授权应满足:被拍摄者清楚知悉其肖像将被拍摄并使用于何种目的、在何种平台传播。授权需具体说明使用场景、时长、是否可修改等。

关于授权方式,王慧娟建议,商业用途需书面授权,非商业用途可口头同意,但需留存记录,否则容易在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

“即使获得了出镜的授权,如果视频内容本身是用于诋毁、丑化他人,或者超出了原授权范围使用,同样可能构成侵权。”王慧娟提示。

罗天亮还建议,在公共场合拍摄尽量取远景或者群像,对人脸、车牌、工牌、门牌、票据、健康信息等一律打码或模糊,仅呈现实现表达目的所必需的画面和信息即可。“能不露脸就不露脸,能打码就打码,能授权就授权。”罗天亮说。

两位律师还表示,视频拍摄应避免侵入他人住宅、更衣室等私密空间,不得贴身跟拍、偷窥及对他人私密部位进行拍摄。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