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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处置的困境及进路

2025-09-15 21:48:30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文 | 马彦军 魏晓涛

涉案财物管理处置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环节,其规范化程度不仅体现在刑事诉讼程序层面,更关乎司法公信力、公民财产权保护实效与社会治理效能,是衡量司法文明程度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实践中暴露出诸多程序瑕疵与实体处置失当问题,亟须理论关注与实践破解。

现实困境

基层检察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实践中,面临着五方面困境,亟待解决。

一是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存在多维度失范。当前,基层检察机关普遍采用“各自分管、实物移送”模式,在实践中呈现管理失范。在物证保管层面,对电子存储类介质等特殊证据载体,与其他普通物品混放,可能破坏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在信息化管理层面,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录入不规范、更新滞后,致使物证信息链断裂,削弱证据证明体系严密性;在影像资料管理层面,部分涉案物品图像无法直观反映物证特征与现状,难以有效确认其唯一性与具体性,证据证明力受损。

二是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存在“数据壁垒”。公检法三部门在涉案财物的移送、接收、保管等流转环节中,普遍存在重复录入数据、物品核验等现象,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增加在移送过程中发生丢失、毁损或灭失的风险。尤其是在涉案财物数量庞大且涉及品类繁杂的情况下,人工操作的低效性和移送过程的高风险性愈加凸显。更为关键的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共享流转平台,导致部门间形成“数据烟囱”现象,制约工作效率。

三是基层检察机关与多方主体间衔接协同不足。第一,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存在执行落差。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主要责任单位,在涉案财物的扣押、移送等环节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涉案物品移送过程中会出现以下情况:对涉案财物的描述缺乏规范性,未能体现物品唯一性特征;移送接收主体权责不明;移送材料要素不完整。第二,与人民法院的连贯对接缺乏统一标尺。部分基层法院未建立专门涉案财物保管机构和场地,亦无专职管理人员,通常是由承办具体案件的员额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代为管理。由于不同法官对涉案财物的移送方式、保管要求、审查标准及处置程序具有认识上的差异,因此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难度和不确定性,影响办案实效。

四是内设机构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凸显。实践中,办案部门在开庭前将涉案财物及移送清单送交接收单位核签后,未能同步送至案管部门留档,导致部分案件系统记录与实际出库情况不符,影响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部分涉案款项未随案移送,或未经案管部门手续流转即由财务部门接收,抑或财务部门未及时向案管部门反馈出库凭证,均加剧了各内设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工作的被动性。

五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惯性。办案中承办人普遍更重视定罪量刑证据的审查,忽视了对涉案财物性质、价值、权属、来源等关键要素的全面调查核实,这种履职偏差致使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成为案件办理中的薄弱环节。具体表现在,案件流程显示已经办结但是涉案财物长期滞留未做处理,违背“物随案走”“一案一清”原则,既容易产生办案风险点,亦间接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损害检察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成因剖析

对基层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处置的现实困境,笔者分析了五点成因,予以剖析。

一是法律素养与程序意识有待提升。部分检察人员对涉案财物管理处置的诉讼价值与程序意义认知不足,将其视为案件办理的附属环节而非核心内容,重视程度与履职规范性欠缺。同时,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关键部门,未能充分发挥全程监管作用。

二是专业研习缺乏深度与系统性。部分案管与办案人员未能全面准确把握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移送、返还等环节的规范要求,未能深刻理解涉案财物兼具证据属性和财产属性双重价值,未能将现代法治理念有效融入管理实践,导致程序瑕疵或实体处置错误。

三是协同机制与制度供给不足。一方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适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展工作,缺乏统一上位法规范和协同操作细则,标准差异明显。由于常态化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缺位,使问题无法及时预警与化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案管、办案和财务部门间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未形成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影响整体工作效率。

四是监督乏力与问责机制虚化。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环节存在监管盲区。对出现的失范行为,缺乏明确追责机制,易使个别干警产生侥幸心理,导致工作敷衍塞责,难以实现对涉案财物“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闭环管理目标。

五是经费保障与信息化建设滞后。部分基层检察机关由于信息化建设投入不足,未建立覆盖全流程、配备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协调机制,导致各部门间形成“信息孤岛”,难以实现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涉案财物管理复杂性要求与现有技术及制度局限性的矛盾,直接影响司法质效的提升,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优化路径

为进一步提升基层检察机关在涉案财物管理处置的能力,笔者建议从以下五方面优化路径。

一是强化法治意识与规范履职能力。基层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将规范涉案财物管理处置落实到每个环节,坚决杜绝管理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发生。在办案中应严格审查涉案财物的性质、价值、权属、来源等要素,并严格遵守物证保管技术规范,以确保特殊载体妥善保存。

二是以系统性持续性学习提升专业能力。检察机关要组织办案、案管、财务、检务督查部门加强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及各地检察机关先进经验的学习。将涉案财物管理处置操作流程、重点内容纳入培训计划,重点强化程序意识与规范化操作技能,培养兼具法律素养与财务管理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三是畅通与多方主体间的沟通渠道。第一,推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职责分工、权限设定、操作流程等方面的深度协同,确保管理处置有序,建立常态化跨部门沟通机制,聚焦重点、难点问题及时磋商解决,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必要时可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相关部门整改。第二,在新时代检察工作中,业务、案管、财务部门须强化责任意识和协作配合意识,构建规范的涉案财物移送、审查、接收、保管、处理流程,明确分工衔接,严格落实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推进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第三,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中最贴近人民群众的一个层级,应探索建立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公示制度与申诉渠道,保障当事人知情权与救济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倒逼司法人员依法履职。

四是建设一体化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化平台。从制度设计、业务流程再造等多个维度综合施策,推动建立公检法一体化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化平台,从而实现系统对接、数据实时共享与动态更新协同,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在平台设计上充分考虑涉案财物流转全流程动态监管,优化操作流程,减少重复劳动;在引入区块链技术上,对关键信息加密存储并全程追踪,提高管理透明度和安全性。

五是激活内部监督效能与刚性问责。案管部门应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涉案财物管理、流程监控等模块,实现全程留痕、动态监督。对涉案财物管理处置失范行为,由检务督察部门联合派驻纪检监察组,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开展专项督察,督察结果计入年度考核结果。将涉案财物管理处置纳入案件质量评查重点,建立严格追责机制,对于涉案财物丢失、损毁等严重违法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倒逼责任落实。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