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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和治理虚假诉讼行为的调研

2025-09-15 21:45:43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文 | 田甘霖 陈明灿 雷珑婕

虚假诉讼是诚信缺失在诉讼领域最集中的表现形式,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社会危害性极大。虽然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政策文件对制裁虚假诉讼行为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识别不清、发案特点各异、判定标准殊异、认定犯罪评价混乱等问题。

虚假诉讼常见类型及特征

当前,司法实践中发现的虚假诉讼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该类案件在虚假诉讼案件中占比较大,但也有逐步向其他领域扩展的趋势,比如在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离婚析产纠纷、抚养纠纷、商标侵权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领域,扩大化趋势明显。对此,笔者通过抽取2018年至2024年的694件涉嫌虚假诉讼相关样本案件进行分析。

一是案件呈逐年递增态势。近六年来,全国各地虚假诉讼案件整体呈上升趋势,经济发达的沿海省市是虚假诉讼案件主要高发区域,其中江苏、浙江、上海较为突出。

二是所涉案件类型集中、表现形式多样复杂。经统计,在694份样本法律文书中,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保险合同往往成为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载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之诉、劳动争议、离婚析产纠纷、以物抵债纠纷等各类纠纷,是虚假诉讼易发领域。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借助一定的合同形式,捏造借贷、买卖、租赁、劳务等关系,隐瞒、歪曲对裁判结果起重要作用的事实以骗取司法文书,侵害他人权益。

三是虚假诉讼行为难以识别。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虚假诉讼行为表现出的特征为一方当事人单方实施、行为隐藏于多种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实施者往往是亲戚、朋友、关联企业、职工与企业主等人身属性、财产属性较为密切的关系,串通行为隐秘性强,伪造的证据符合基本逻辑,甚至在诉辩中假装分歧,多以调解或者简易程序结案,审理周期长,故法官识别虚假诉讼的难度较大。

四是虚假诉讼的刑罚惩戒力度欠缺。虚假诉讼行为处罚规制难。一方面是民事制裁措施对涉虚假诉讼当事人的震慑有限。实践中,罚款、拘留的处罚手段适用空间较小,民事制裁的适用比例相对偏低,尚未在全社会形成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戒态势,单一的民事制裁措施有时尚不足以影响行为人的身份地位、名誉、信誉等,震慑力略显不足。另一方面是对于虚假诉讼的刑事打击力度有待持续加强。在巨额利益的诱惑和相对低廉的违法成本面前,不法分子愿意冒险尝试虚假诉讼。由于民刑理念差异以及程序衔接问题,导致对虚假诉讼惩戒力度与标准层面存在紊乱,甄别和惩戒虚假诉讼的功能未充分发挥。

面临的困境

针对虚假诉讼认定的不规范,主要面临以下几方面困境:

一是法官调查取证难度大。司法实践适用中本应是法官主动适用的情况占多数,但因虚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联合串通,法官通常情况下并不能获取到证明当事人属于虚假诉讼的证据,再者大多涉及虚假诉讼案件都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纠纷领域,给法官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此外,该类证据的隐蔽性较强,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法院人力本就不足的情况下,加大调查力度的效果不能达到预期。

二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下调解制度的局限。我国民诉法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规定可以依当事人的意愿进行,通过调解达到定分止争目的。只要在自愿基础上,法官们基本都积极主动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能调则调、判调结合”的政策。由于调解本身就是一种以当事人意愿为基础的协商机制,导致其在事实查明上具有局限性,法官所确认的调解事实仅仅是当事人所展示的部分事实,并非是案件事实全貌。

三是部门联动协调配合不够。法院是识别和规制虚假诉讼的第一关,但在实践中完全靠法院自身发现虚假诉讼是有难度的,依靠法官在诉讼中或是诉讼前识别出虚假诉讼也是存在困难的。从司法实践中可知,在认定虚假诉讼的案件中,检察机关跟公安机关都有参与,对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发现都起到不同程度的作用。目前,由于尚未完全建立公检法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对虚假诉讼的相关线索不能及时掌握,以致无法形成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

路径构建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打击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忽视了从诉讼程序本身寻找防治虚假诉讼的路径。因此,有必要在现行诉讼体系下适当调整规制虚假诉讼的路径。

一是坚持综合治理的理念。对于虚假诉讼治理,需要坚持系统性、综合性、源头性的治理。也就是说,坚持构建综合治理体系的指导思想,既要强化执行现有措施,又要探索建立新方法;既要重视预防治理,又要强调制裁惩处;既要运用民事手段,又要运用刑事等其他多种手段;公检法既要依法各司其职,又要加强合作协调互补。

二是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第一,加强法院内部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首先,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制定法院内部的预警方案,落实虚假诉讼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虚假诉讼的线索或者出现高度嫌疑的案件,部门间需要及时互通消息,增强沟通,加强职责配合。其次,要加强法院和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对于涉及劳动争议、企业破产的虚假诉讼案件通常会牵涉多个地区多家法院,因此,如果某一法院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通知其他相关法院做好虚假诉讼预防工作,加强案件信息的沟通和交流。第二,加强法检机关对虚假诉讼的联动防范机制。畅通案外人救济渠道,允许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加强法治宣传,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虚假诉讼的危害、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职能以及申请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方法,促使合法利益受损的案外人主动申请检察监督,为识别、打击虚假诉讼提供线索。规范虚假诉讼线索的发现、受理、移送、审查等环节,是识别虚假诉讼的重要前提,促进虚假诉讼线索有效多向移送。同时,在司法机关之间,要建立起日常监督工作常态,加强就虚假诉讼嫌疑案件的交流,及时识别和预防虚假诉讼的产生。法院在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的,应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是完善虚假诉讼识别机制。通过诉前风险警示、关联案件检索、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源头预防。仅通过个案识别虚假诉讼存在一定难度,但可以结合大数据对涉嫌多起类似案件的当事人重点审查,从而识别虚假诉讼。提高诉讼违法成本。应当允许因虚假诉讼遭受损失的相对方或受害方在民事诉讼程序结束后,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弥补损失、获得救济。一方面,即便行为人的不法目的未在诉讼中实现,也应当允许相对方主张行为方赔偿自己由于虚假行为增加支出的诉讼成本;另一方面,行为人虚构事实而使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支持的,若造成受害方实体利益受损的,应赋予受害方提起侵权责任之诉的渠道。法院可以将虚假诉讼行为人相关信息及时汇总,并提交公安、银行、海关、税务等各部门,借助其平台查询、披露、共享失信信息,增加纳入个人的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加大个人诚信评价的社会效果,从而辅助刑罚的惩处力度,让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变高,从源头遏制虚假诉讼的发生。

四是设置虚假诉讼审查程序。因为虚假诉讼的核心往往是当事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其目的是规避合法债权人的债务或保全自身的财产。此时,可以由合法债权人通过有限的线索或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对其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进行审查的程序,从而达到对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收集和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甄别,进而予以惩处。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