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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守护绿水青山

——专访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邓建辉

2024-03-19 17:12:04 来源:法治参考 -标准+

本刊记者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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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邓建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事关社会经济发展大局,而且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于如何通过司法善治让绿水青山成色更足,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邓建辉在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表示,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工作大局,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最严司法理念、系统保护理念、协同治理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努力用环境改善的“含绿量”提升民生改善的“含金量”。

本刊记者:应该如何通过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邓建辉:环境资源审判要实现办案效果好、环境修复佳、助推经济发展优的多赢共赢目标,关键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在法律规范的裁量空间内,努力寻找最佳处理方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要通过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合一”归口审判模式,甚至延伸到涵盖执行职能的环境资源案件“四合一”归口审判模式,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并从审判模式、方式,执行规则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专业化审判的规则之治。吉安法院在全省法院率先实现了环境资源审判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全市各基层法院纷纷在业务庭或派出法庭增设环资庭,在全市法院实现了环资审判专业组织体系的全覆盖,用专业高效的环境司法“擦亮”人民群众的幸福底色。

二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保护生态环境,必须树立系统观念和全局观念,将司法向前延伸,主动作为,对于重大项目中涉及的生态环境风险,通过法律指导、咨询、诉调调解等司法手段提前介入,进行源头预防与化解。为服务和保障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助力赣江最美岸线,吉安法院持续升级打造全省唯一跨市域赣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为助力“全景吉安、全域旅游”的发展战略,推动国家4A级以上景区设立7个生态旅游法庭,促进“保护生态和发展旅游相得益彰”。

本刊记者:法院应如何贯彻落实环资审判中的最严司法理念?

邓建辉: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我们要锚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严格依法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

一是要严格执法办案。加强刑事打击,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运用判处有期徒刑等实刑、慎重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加大罚金刑适用等法律手段,加大环境资源犯罪打击力度和强度。严格追究民事责任,严格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坚持谁损害谁赔偿、全面赔偿的原则,加大污染环境者违法侵权经济成本。坚决支持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对污染环境者的打击和惩罚,充分发挥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的监督职能。

二是要坚持惩治与预防并重。要坚持“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原则,惩治和预防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坚持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并重、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并举、严格司法与依法行政并进,让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真正“长出牙齿”,形成对破坏生态环境人员的强大威慑。吉安法院审理小区电梯噪声污染案,责令房地产开发商对小区电梯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电梯运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维护了群众生活安宁权和休息权,该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本刊记者: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保护往往需要多部门系统发力,该如何加强协作,共同构建多元共治的环境保护格局?

邓建辉:要牢固树立协同治理理念,坚持多元共治,司法、执法、行政协同发力,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从单一分散、地缘联系、临时合作向系统整体、制度协作、常态规范转变。

一要强化府院联动。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强与检察、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资源、信息共享,深化联席会议、案情通报等机制,汇聚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二要强化执法衔接。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在线索移送、证据转化、案情通报等环节,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实现环境司法与环境执法的无缝对接、高效衔接、双向链接,做到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制约。

三要强化司法协作。积极探索构建常态化稳定性的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形成区域法院之间委托送达、调查取证、委托执行和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执法办案的联动效应。安福县法院与袁州区法院、芦溪法院构建的大武功山景区旅游纠纷诉讼服务协作机制,即为景区诉讼服务一体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本刊记者:法院该如何实现在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中通过发挥审判职能实现治理与治罪并重,既能有效威慑犯罪,还能让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邓建辉:一纸判决绝不是环境资源审判案件办理的终点,通过司法裁判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才是终极追求。对此,我们要牢固树立系统保护理念,在办理相关环境资源案件时,要更加注重司法保护环境资源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创新发展。

一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支持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支持检察机关、其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利用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快速且及时的制度优势,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追责、赔偿、修复到位。安福法院在审理易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中,公开宣判的同时,向易某当庭发出全国首份《生态环境保护令》,责令易某在缓刑期内履行相关义务。在以往“禁止式”生态修复模式上,创新“行为式”生态修复模式,致力引导被告人从环境“破坏者”向环境“守护者”转变,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预防犯罪“一判三赢”的预防性司法功能。

二要贯彻预防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大力创新生态环境修复方式,探索构建“生态司法+绿色矫正”新机制,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方式让责任人积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实现生态司法与修复及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青原区法院依法审理全国首例碳汇价值损失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二等奖,并入选《江西法院案例选》。井冈山市法院依法审理全省首例认购碳汇替代修复生态案,被告人邓某自愿认购碳汇40吨用以替代生态修复,对通过司法手段盘活林业生态资源提供了示范。峡江县法院创新碳汇认购机制,发布《碳汇认购令》,29个案件的38名被告人认购碳汇、缴纳生态修复金3047.17万元,全部用于水域、林地、农田等生态环境替代性修复。建立特色生态修复司法保护基地,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推行异地修复、替代修复等裁判执行方式,努力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峡江县法院设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基地”和“赣江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生态司法修复林基地”1429亩,遂川县法院建立“碳中和”生态司法修复林示范基地500亩,实现审理的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的修复费用或赔偿金用在实处。井冈山法院设立全省首个人与生物圈司法保护基地,推动井冈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

三要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完善企业破坏生态环境责任承担方式,通过建立技改抵扣、分期付款等方式,既依法严惩企业排污行为、保护生态环境,又兼顾企业正常发展需求。同时,积极引导涉案企业主动采取环保整改、技术改造等措施,避免简单地一判了之、一罚了之,既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预防,又完成对环境的修复,最大限度实现多赢双赢共赢效果。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我们将不断优化审判理念,在美丽中国建设中主动担当作为,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生活富裕、生态优美的期盼,积极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全方位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能力水平,以高质量司法服务守护绿水青山。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