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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审判职能 助力困境企业涅槃重生

2023-05-17 15:11:56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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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焦艳 通讯员 张静怡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促进就业、经济增长、社会稳定、推动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近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破产法庭通过探索优化中小微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精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

简化重整程序 发挥平台优势

中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格局中的地位与作用日益重要。近年来,广州破产法庭通过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针对中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不足、“轻资产”运营模式以及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等特点,出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同时加大重整与和解适用力度、建立简易破产规则、全方位应用破产信息化手段,为中小微企业赢得发展空间。

广州某信息技术公司是一家安防通信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因银行拒绝贷款续期,陷入经营困境。2021年9月,广州中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

清算期间,办案法官注意到,该公司债权债务关系简单,财产状况清晰,且具备特殊资质,尚有合同需要履行。办案法官分析,如果对该公司进行重整,不仅能保住市场主体,稳住职工就业,对上下游企业影响也能降到最低。当年12月,广州中院裁定受理重整。

重整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招募到重整投资人。为破解难题,法官指导管理人在广州中院重整“智融”平台发布投资人预招募公告,利用平台流量大、覆盖广的优势,招募信息得以精准投放,迅速匹配重整投资人,从发布公告到招募再到重整投资人仅用了19天。

重整能否跑出“加速度”,决定着公司的生死存亡,也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清偿率。由于在清算阶段已经预招募到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于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后2天内即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程序集中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和表决这两个关键环节,且对于权益未受重整计划草案调整或影响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的表决,因此重整时长极大缩短。

2022年1月,广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该公司的重整计划。该案入选2022年度“全国破产经典案例”、获评广东省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

提高重整效率 降低行权成本

相较于抗风险能力,中小微企业明显弱于大型企业,由于自有资产有限,一旦陷入支付困境,在短时间内就会发生资不抵债,而且一旦拖延挽救时机,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将会全面停摆。广州破产法庭庭长刘冬梅表示,大部分中小微企业有形资产较少甚至没有,且企业体量小,需要快速回归正常运转,难以支撑冗长的重整程序。中小微企业重整救治速度直接影响重整结果。

近日,广州中院在裁定某旅行社重整一案中,所采用的视同认可规则、预表决规则、重整投资人预招募规则和无影响不表决规则从契合中小微企业特点出发,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极大缩短重整时长,为促进中小微企业重整挽救探索出一条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

广州某旅行社是一家经营三十多年的老牌旅行社,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因近年来持续亏损,于2021年实际停止经营。2021年12月,广州中院裁定受理该旅行社破产清算一案。

由于该旅行社具有境内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等多项经营许可及资质,其在出入境旅游业务领域具备相当的品牌知名度,业务规模、服务业绩在广东省旅游行业内名列前茅,具有一定重整价值,广州中院遂指导管理人进行投资人预招募。“中小微企业的重整价值,应当集中在对其特殊资质、核心技术、行业前景等‘软价值’的审查。重整投资人预招募是市场检验中小微企业重整价值的有效手段。”经办法官石佳表示。

2022年3月,管理人通过发布该旅行社投资人预招募公告,成功招募到意向投资人。而后,该旅行社以其具有重整价值且已招募到意向重整投资人,并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为由,向广州中院提出重整申请。当年10月,广州中院主持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对该旅行社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表决,因职工债权全额受偿,不设职工债权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获表决组全部表决通过后,管理人申请法院批准重整计划。随后,广州中院裁定该旅行社重整并批准其重整计划。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实践中,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尤其是重整程序普遍存在债权人缺乏参与积极性的问题。因为中小微企业债权人一般为小额债权人,其债权受偿金额可能低于其在重整程序中行使权利的成本,且因中小微企业可供清偿的财产十分有限,债权人获得的清偿很低甚至得不到清偿。这严重影响了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积极性,这导致债权人会议因为参会人数达不到法定标准或者参与表决的债权人人数不够而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据介绍,该旅行社的176个债权人中,167名为债权金额不足20万元的小额债权人,多为供应商、旅行消费者等,债权金额集中在数百元和数千元不等。为解决小额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拖延重整进程的问题,广州中院指引管理人适用“视同认可规则”。

即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尤其是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中,债权人经正式通知仍缺席会议、参与未投票和投弃权票均被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赞成票。而为解决“视同认可规则”的合法性问题,保障重整进程顺利推进,法院指导管理人对债权人是否同意“视同认可规则”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该项议案在债权人债权申报时均获得所有债权人的书面表决同意。该规则的应用极大缩短了表决时间,提高了重整效率。

与此同时,通过适用预表决规则等环节推动快速重整,最大程度压降了重整的时间成本和费用,职工工资获得全额清偿,企业运营能力得以存续。为企业重生赢得宝贵时间,也使债权人得以顺利获得清偿。

加大挽救力度 引导企业重获“新生”

近年来,广州破产法庭为精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作用,从中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和纾困需求出发,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促进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刘冬梅介绍,主要通过以下方面工作开展:

一方面,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强立审执破程序衔接,对于债务人、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及时依法审查,应收尽收。加强破产前调解,灵活运用破产和解规则。消除破产“污名化”的不良影响,引导困境中小微企业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再生。积极开展中小微企业破产前调解,鼓励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方式化解债务风险,避免对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在破产程序中引导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运用债务减免、延期支付、代为清偿、提供担保等多种方式达成和解,尽可能保住市场主体,保住就业。

另一方面,为提升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效率,明确中小微企业适用简易快审规则、简易重整规则,在法定标准内简化申请材料,优化整合办理环节,降低清算和重整费用,推动在市场竞争中不能存活的企业迅速退出,无财产的中小微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完成,重视对有前沿核心技术、国家鼓励和扶持行业、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尽早救治,提高中小微企业重整效率。

同时,坚持法治化原则,维护职工、债权人和企业经营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管理人尽职调查工作指导监督,依法核查确认各类破产债权;加强释明和告知,畅通债权人诉求反映渠道;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位清偿各类债权。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经营者个人债务清理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中院坚持办理破产便利化原则,压降中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办理时间和成本。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职能部门建立健全重整企业信息共享公示机制,明确中小微企业重整信用修复路径,形成中小微企业救治“组合拳”,依托广州中院破产重整“智融”平台流量优势和信息整合能力,鼓励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投资人等市场主体为中小微企业重整提供流动性支持,依法保障其优先权。

截至目前,广州中院适用快审规则审结破产案件911件,破产前调解案件420件,破产和解案件23件,累计化解债务9887.36亿元,盘活广州中心城区不动产2764.55万平方米,11家中小微企业通过“智融”平台匹配到投资人获得再生,多家重整企业完成信用修复,恢复持续经营。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