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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开放式小区业主商户矛盾还需多方合力

2023-05-04 19:22:24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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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记者 孙天骄

当前,我国有一种集住宅、商业、办公、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主体于一体的小区,即开放式小区或综合性小区,其中住宅业主与商业主体多,人流量大,通常不设置门禁或信息登记,外部人员和车辆可以自由进出。

然而,开放式小区丰富的功能,有时也让小区居民叫苦不迭。记者调查发现,开放式小区居民与小区内其他商业主体的矛盾多发易发,这些矛盾多集中在人员混杂、安全性差,外来车辆多、停车难甚至挤占消防通道,商铺经营扰民、餐饮店排污污染环境等方面。受访专家认为,开放式小区居民与商业主体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建设开放式小区应做好规划布局,开放的同时也要保障小区业主的居住权。此外,要创新治理能力,由物业、居委会、居民、商户等相关主体共同组建顺畅的沟通渠道,有效回应商业主体和居民的不同诉求,协商解决纠纷。

开放式小区矛盾多发

“不好意思,您没有员工和车辆证件,不能通行。”前不久,北京市朝阳区居民赵倩(化名)按照智能导航路线开车回家时,被小区门口的保安拦住。

当时赵倩刚搬进这个小区,一番沟通后她才知道,一家电子科技园的一部分位于小区里,通过一道大门即可进入小区。但科技园规定,小区居民禁止出入园区。无奈之下,她只能选择绕行其他大门,距离一下子多出了1公里。

让赵倩生气的是,园区内的员工和车辆可以自由通行小区,小区居民却不能通行园区。

带着不满和疑问,赵倩咨询了小区物业公司。对方告诉她,因为小区是开放式小区,除了居民以外还有餐馆、公司等其他商业主体,所以不限制外部人员进出,但园区相对独立,可以对人员进行限制。

对此说法,赵倩表示不能接受:“园区的门开在小区里,却不让居民进出,凭什么?”

在这个小区居住了30多年的王女士告诉记者,园区这道大门“有年头了”,一开始并没有完全禁止小区居民通行,“有时候就让过”。他们单元楼有一个女孩在这道门附近的单位上班,家人担心她晚上回家绕路不安全,和工作人员反复沟通,对方才同意她穿行园区。

在居民群里征集意见后,赵倩和几位居民代表一起,与居委会、物业公司、园区代表坐下来,沟通园区大门通行问题。沟通过程并不愉快。园区代表称,小区为多家单位联建,园区方为其中一家单位,考虑到园区管理问题,限制非园区人员进出实属正常;物业公司代表支持园区一方,说“这是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办法解决”;居委会只能多方协调。

截至目前,关于园区大门通行的问题,几方主体还没有找到解决方案。

在华东政法大学房地产政策法律研究所所长杨勤法看来,园区占据了小区对外连接的干道,并且与其他居民楼同在一个小区里,与居民之间构成相邻关系,居民利用大门通行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利用土地”的情形,因此,园区不允许居民通行,涉嫌侵犯居民的相邻权,园区应当为小区居民提供通行的便利条件。

社区治理存在短板

让赵倩等业主不满意的,不仅是这道“不让进出的门”。

“我们小区进出没有门禁和身份核验措施,外部人员和车辆随便出入,有时外部车辆把我们楼下堵得水泄不通,甚至挤占了消防通道。此外,小区的餐馆门前经常有脏水、烂菜叶,影响观感。”赵倩说,在他们小区,住宅业主和小区商业主体矛盾重重。

小区业主刘成(化名)告诉记者,他就住在餐馆区后面的居民楼,旁边还有一个快递站点,每天一早就开始响起各种嘈杂声,周末也不停歇。不仅如此,外部人员多了之后,不少人随处停车、乱扔垃圾。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开信息,在开放式小区里,住宅业主和商业主体的矛盾时有发生。

2021年,在四川省成都市,一开放式小区住宅出于安全考虑,在小区居民楼两侧自行拉起围栏,此举遭到小区商铺业主的集体反对。据悉,该小区有住宅业主3000多户,商业主体200多户。不少居民认为,由于小区内底商较多,时常有大量送餐人员骑车进入,对小区老人、孩子的出行安全造成影响。

在众多住宅业主的呼吁下,小区自主成立“自管小组”,经大多数居民同意,将居民楼合围起来,在小区各出入口设立大门,变“开放”为“封闭”。遭到小区商铺业主投诉后,当地有关部门向“自管小组”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孟丽娜认为,开放式小区居民与其他商业主体之间矛盾,多起因于规划问题,即将小区规划为开放式小区时,没有考虑到商业区的工作人员以及外来人员对于居民居住权益的影响,毕竟居民与其他商业主体之间诉求不同,容易产生矛盾。

在杨勤法看来,社区治理存在短板也是重要原因。一方面,业主大会缺位。商业主体理应成为小区业主中的一员,通过业主大会协调与其他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业主大会还没有承担起这项职能。另一方面,物业公司服务管理失能。物业公司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但实践中,一些物业公司难以真正做到这些。

“小区开放与封闭的两难选择,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城市形态发展与城市用地紧张带来的生活效率与生活质量的矛盾、住宅业主与商业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杨勤法说。

建立沟通协商机制

解决开放式小区的问题势在必行。近年来,相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中提出要推动完善开放式小区建设。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解决交通路网布局问题,促进土地节约利用。2022年11月,湖南省湘潭市出台专门规范,推动开放式小区规范化管理。  

开放式小区该如何进行规范化管理,以解决小区居民和商业主体之间的矛盾?

杨勤法的看法是,开放式小区中存在不同类型主体,各方生活、工作时段和使用建筑物目的差异较大。小区居民希望拥有安静有序、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而商业主体则希望拥有更加便利的出入条件,提高其经营活动的效率。在双方利益之间寻找一处平衡点,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赵秀池认为,开放式小区居民与商业混在一起,矛盾多发易发,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在供地环节要把商业与居住等功能区分开。同时,在社区治理层面,针对企业和居民的不同诉求,建立相应协商机制,通过召开业主大会找出纠纷解决之道。

在杨勤法看来,最好从一开始就以合同的方式将住宅业主和商业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固定,同时,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自主制定诸如《业主公约》《小区居民公约》和《自治章程》等小区治理规章制度,探索契约化的治理路径。还可以构建多方参与的统一平台,比如定期举办多方联席会议,构建包含居委会、物业公司、居民代表、商业主体等多方互动机制,协商解决矛盾纠纷。

“当出现纠纷时,应当综合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调解乃至诉讼等措施,改善开放式小区的多方对立问题。”杨勤法说。

杨勤法认为,开放式小区的管理,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等主体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居委会、物业公司应当强化法律意识,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物业公司作为受托管理方,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具有对外与商业主体进行协商、对内保障居民权益的责任;物业公司和居委会也应当在多方协商、谈判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及时通过书面形式固定成果,以协议、公约等形式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孟丽娜提出,行政机关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不规范经营行为、群租房等问题及时查处;在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居委会可组织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如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物业公司要对违规出租房屋、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配合属地政府、行政执法机关和居委会等做好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