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不断提升行政争议协同实质化解水平

——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中伟

2023-02-28 14:51:57 来源:法治参考
分享:
-标准+

本刊记者 吴晓锋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和实质化解工作。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对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参与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作出总体部署。当前,重庆法院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扎实推进行政争议协同实质化解,行政审判质效7项指标稳居全国前列,多项工作获得领导充分肯定。

近日,本刊记者就重庆行政争议协同实质化解机制建设的做法、成效等问题,采访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中伟。

本刊记者:行政审判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时代背景是什么?

王中伟: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目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这表明,新时代的行政审判被赋予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职责使命。应当说,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推进司法现代化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行政审判“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问题较为突出。这反映出当前行政审判侧重于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形式正义,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解决因被诉行政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行政审判的实质正义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行政审判需要提升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在全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的前提下,运用灵活有效的协调化解方式,一揽子解决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争议,不仅在程序上终结案件,而且有效实现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战略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行政审判是化解“官”“民”矛盾纠纷、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力量,要主动对接、自觉融入国家治理体系,充分发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职能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应有贡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推动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前提基础。作为化解行政争议力量的重要一极,行政审判要全链条全流程全方位化解行政争议,主动作为防范非理性行政争议发生,尽可能实现行政争议源头预防、诉前化解、诉中解决,切实降低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提高服判息诉率,降低“案生案”比例。

本刊记者:行政审判在开展行政争议协同实质化解方面有哪些具体做法?

王中伟:一方面,行政审判在恪守依法公正裁判这一生命线的前提下,需要推进行政争议诉讼全程实质性化解,使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作为检验行政案件办理质效的重要标尺。一是促进行政诉讼职能重心转变。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要改变“被动审查行政行为、依法作出司法判断”的传统办案模式,主动在行政诉讼的全过程、各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既要全面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进行裁判,也要透过表象法律关系、研判真实诉求争点、靶向开展化解。既要在庭审中依法组织调解,也要在庭审外积极促成和解。既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正当,也要“穿透”被诉行政行为,解决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权益纷争。既要通过正确适用法律“定分止争”,也要通过发出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方式推动矛盾解决。二是推进行政争议化解类型化。在行政诉讼中,案件类型不一,行政争议形成原因不同,被诉行政机关裁量权以及裁量权大小各异,需要采取有区别、差异化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举措。对于被诉行政行为是合法的羁束性行政行为,或者是合法且正当的裁量性行政行为的案件,要依法支持被诉行政行为,并通过法律释明、判后答疑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服判息诉。对于被诉行政行为虽合法但不当的裁量性行政行为的案件,要依法判决纠正被诉行政行为、满足行政相对人合法诉求,或者促成双方当事人在被诉行政机关裁量权限内达成和解。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但实体处理正确的案件,要向被诉行政机关释明程序违法可能招致的败诉后果,引导其纠正错误程序、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和解,被诉行政机关不愿或者未能与行政相对人和解的,依法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对于被诉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违法且侵害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案件,要主动向被诉行政机关释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可能招致的败诉和赔偿后果,要求被诉行政机关主动与行政相对人和解,否则依法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

另一方面,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也不能局限于行政诉讼程序、不能光靠人民法院单打独斗,需要不断拓展审判职能,推动人民法院与相关主体无缝对接、内在融合,构建行政争议协同实质性化解格局,推进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一要推动行政争议协同实质性化解。各级法院应当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报告,争取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支持,在全市各区县和争议多发领域市级行政部门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等部门参与其中,形成行政争议协同实质性化解机制,统筹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对于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权的案件,或者更适宜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行政争议,尽可能引导当事人申请或者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移送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化解,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二要助力行政争议源头防范。在行政审判工作中,需要高水平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助推法治政府建设,防止和减少产生非理性行政争议。要深化府院良性互动,完善执法司法为民服务体系;要依托大数据平台,敦促相关行政机关纠正整改;要坚持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执法问题,指出规范行政行为建议;要组建专班,提出系统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的建议。

本刊记者:重庆法院在推进行政争议协同实质化解方面取得哪些成效?

王中伟:当前,重庆法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四抓四推机制”,不断提升行政争议协同实质化解水平,取得良好成效。一是高站位抓制度建设,推动全方位化解行政争议。自觉将党的领导贯穿行政争议化解全过程各方面,联合重庆市检察院、司法局出台意见纪要,率先在省级层面建立起行政争议全流程、各环节协同化解机制。优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压实化解行政争议责任。2022年以来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83.2%,近一半区县政府达100%。二是高效率抓诉非衔接,推动全阶段化解行政争议。深化“强基导向”六项工作,把非诉化解挺在前面,2022年以来诉前化解452件。分类调裁,协调促和,裁判维权,一审撤诉率26.55%,行政机关败诉和纠正行为率26.61%。以判促调,2022年以来判后协同行政机关、检察院分别化解517 件、115件。三是高水平抓共治共享,推动全要素预防行政争议。率先开展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同堂培训。定期推送行政机关败诉、不予执行案件,推进诉争信息互通共享。《行政审判白皮书》推送区县“四大班子”及驻站代表委员,行政审判法官会议纪要推送行政机关、检察院,指引执法规范。四是高规格抓组织保障,推动全链条化解行政争议。推动所有区县、争议多发领域市级部门建立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建成各具特色的协同化解行政争议平台。推动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机关败诉率和司法建议回复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列入年终考核,并纳入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考核。

下一步,重庆法院将进一步深化行政争议协同化解机制,倾力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重庆行政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编辑:白楚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