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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产业链的空间法律服务体系建构

2022-07-15 15:51:42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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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柳玉祥

  2021年,江苏省司法厅、省律协出台了《关于开展“产业链+法律服务”专项行动的意见》,提出了行动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3年形成覆盖全省主要产业链领域的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同时,提出构建联盟网络、创新服务机制、加大产业律师培育的工作模式及运行机制和实施服务“企业控链、创新补链、基础固链、开放延链、解纷护链”“五链”行动。“产业链+法律服务”行动实施以来,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根据全省产业链布局和重点产业项目规划,推动产业链法律服务由节点型服务向流程性服务转变,由单一型碎片服务向模块化系统服务转变,由被动型向引领型服务转变,初步形成了链式服务形态。

  由于产业链的法律服务是一种全新的业态,还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地方认识不到位,开拓创新不够,思维方式受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约束,很多方面还不适应产业链空间布局的需要,存在许多不足和问题。从空间角度来观察产业链的生成以及所需的法律服务,可以使我们更清醒看到问题的存在,并运用空间服务原理整合产业链上分散的法律服务资源,促进法律服务链和产业链双链融合,以提高服务的针对性。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三点:

  一是法律服务碎片化,布局不够完整。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大区域没有形成法律服务联动的集,各自为阵的较多;另一方面是作为产业的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以及与企业法务的关系较为松散,没有形成自身的产业体系。现实表明,法律服务于大区域的流动空间新业态模式没有形成,服务缺少完整性,碎片化严重。

  二是法律服务资源匹配度不均衡,特色不鲜明。现实中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合理,产业特色不鲜明。优质法律资源和专业性强的法律服务人员配置在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较为短缺,与链条的需求不匹配,影响链条的均衡发展和价值链的体现。由此看出,产业链环的“微笑曲线”,与法律资源配置的“梯度曲线”,呈现两种不同的线型,需要在实践中整合调配。

  三是法律服务的空间指向性与产业环存在偏差。产业链属于经济范畴,与上层建筑领域的法律服务在空间上有不同指向。因此,在服务产业链的空间布局上,法律服务产业应调整优区位指向,以逐步适应产业环优区位指向的法律需求,与企业区位选择相匹配。

  从产业链的空间分布的完整性、层次性以及指向性等特点来看,法律服务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与产业链不相吻合,融合呈现出一定的难度。如何随着产业链的空间布局作出相应的调整?要积极探索围绕产业链的空间法律服务路径选择,为产业链发展提供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把握产业链物理空间分布,促进法律服务资源重组。从产业链的地域分布角度看法律服务,存在着碎片化、资源配置不合理、指导性不够等问题。实践中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产业链发展需要,抓住症结,进行资源重组。一是把握流动空间属性。产业链布局空间属于流动空间范畴。研究产业链法律服务资源重组,必须将本地的企业和法律服务情况,置于流动空间背景下作分析研判,在分析的基础上,确定本地法律服务业发展的方向和服务模式。二是突破地方限制。现代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要立足于流动空间,把握其规律特点,形成从区块空间到流动空间的思维转变。要延伸法律服务长度。推进法律服务跨区域联动共享,推动建立跨省、跨区域的产业链法律服务协作机制,深化区域性法律服务协作。主动对接服务产业链域外关联企业需求,为“一带一路”沿线中国企业服务,推动海外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化运作。三是整合流动空间资源。从流动空间角度出发,链条上的资源要通过整合促进平衡,价值链才得以实现,否则必然影响链条的长度。针对产业链模式的新变化,搭建产业链法律服务协同平台,引导律所、公证处等与会计、审计、专利、商标、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联动协作,为产业链整合、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

  把握产业链社会空间形态,促进法律服务模式重构。产业链在四维对接和四维调控下,在现实中形成了即市场交易式、纵向一体化式、准市场式和混合式四种具体模式。产业链的四种模型必然催生法律服务形态转变,形成与其相适应的四种模式:一是合作制模式。市场交易式产业链指产业链中的企业之间是完全的市场交易关系,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平等。在这种形态下,法律服务的机构或人员相互之间地位平等,产生的是合作关系。在实践中,各地的法律服务机构在各个节点上相互合作,共同为价值链实现服务。二是内控模式。纵向一体化式产业链指核心企业通过向产业链上游和下游的纵向一体化扩张而形成的产业链。产业链中的企业同属于一个企业集团或总公司,并通过控股等方式对其他企业保持着强有力的控制。在这种模式下,法律服务也呈现一体化特征,由此产生由总公司或集团牵头的内控模式的法律服务关系,实现产业链内部“自给自足”模式。三是联盟模式。准市场式产业链指核心企业或龙头企业通过虚拟、OEM、ODM、特许经营连锁、外包、战略联盟、租赁等既非市场交易又非产权控制的形式,以及处在自己上游或下游的企业形成的一种既非完全市场交易又非企业集团内部关系的产业链。其本质不是控制企业,而是选择产业链节点上的企业。由此产生的法律服务的最佳形态是构建法律服务联盟,通过产业链条上的企业和供方或买方的法律服务建立起一个较稳固的市场交易关系。四是混合模式。混合式产业链是指含有市场交易式、纵向一体化式、准市场式这三种产业链模式中的两种或三种相结合模式。由此产生的法律服务形式也是合作制、联盟制和链长制的混合模式。实践中要以产业链四种模式为场景,整合法律服务资源,从服务空间到空间服务转变,改变过去单打一的局面,构建空间法律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把握产业链文化空间的新特点,促进法律服务文化重塑。一是塑造共同的价值理念。健全党领导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坚持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服务的核心价值追求。同时,法律服务人员在服务产业链中要塑造合作共赢的理念,遵循产业链的内在结构规律,在产业链条上共同发力,让产业链成为价值链作出法律服务的努力。二是塑造风险共防共管的理念。链条上的法律服务机构应塑造为企业服务,共同为企业防风险发力的理念,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合规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等综合法律服务。引导企业在法律法规框架下进行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提升企业依法经营能力。三是塑造营商环境同步优化的理念。产业链节点地区同步优化营商环境,是推动产业链发展区域竞争力的关键支撑和重要保障。要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制度空白、制度冲突等问题。四是塑造矛盾化解多元化的理念。加强非诉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发挥调解在解决商事争议中的优势,发挥仲裁在化解民商事矛盾方面的优势;完善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制度机制,特别是在企业破产领域,通过建立制度化沟通协调机制,解决破产处置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

  围绕产业链的空间法律服务体系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创新工程,在实践中要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实施产业律师培育工程,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培育一批熟悉产业特点的律师团队,放大空间服务效能。同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产业链发展实际,在对接方式、服务模式等方面先行先试;律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要转变思路,放大格局,在适应产业链发展需要上大胆创新,敢为人先、率先成势,探索基于产业链的法律服务新模式;加强对产业链流动空间治理问题的研究;加大研究国际替代性法律服务走向。

  作者系江苏省政府参事



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