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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出台《解答》 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积累经验

2022-02-21 10:55:57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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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焦艳 丁国锋

  近年来,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越来越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作为较早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省份之一,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对外通报试点情况,同时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简称《解答》)及典型案例,为试点法院规范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提供引导。

  《解答》回应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已在江苏推进近两年。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中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2019年10月以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江苏省高院先后将南京、苏州、徐州、无锡4个市两级法院和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等5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截至2021年11月底,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0件,已结案117件,23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1700余万元,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供实践样本和经验基础。

  褚红军说,开展这项试点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诚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创业积极性,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也有助于让江苏累积的逾160万件“执行不能”案件中的一部分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减少无效执行。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照有关财产调查、参与分配、执行和解、失信惩戒等法律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促成债权人与个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对其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免责,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终结执行。其目的是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个人被执行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为表述方便,《解答》中称其为类个人破产程序。

  在无锡务工多年的卫某,通过类个人破产程序,部分债务得以免除。2015年前后,卫某从重庆带领家乡人员组建工程队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工作。因上游工程款拖欠严重,其无法向工人支付薪资,后卫某因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债权人分别向其催讨债务,致使其无心继续经营,甚至“东躲西藏”。随着年龄增大,无法再从事重体力劳动,其家庭收入仅能够偿还少量债务。

  法院受理卫某类个人破产程序后,指定管理人通过网上执行查控系统以及线下走访调查的方式,对卫某的财产情况及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全面梳理,查明卫某近年来积极偿还各类债务,但其现有财产仍无法全部清偿。因被限制消费,交通出行不便,卫某已多年未回老家,未发现其在审理、执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21年9月,锡山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会议严格按照债权人议事规则,以及《债务人自由财产清单》《债务清偿计划》两项决议,制定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在达成的清偿方案中,清偿金额共计75838元,清偿率达到92.16%。卫某需要在三年时间里,按时支付债务,债权人同意免除迟延履行利息。决议通过后,债权人申请法院解除对卫某的信用限制措施。

  褚红军表示,前期试点实践中发现,如果将企业破产制度套用于个人破产,将带来受理门槛过高、当事人负担过重、效率难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解答》从6个方面明确了适用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主体要求:被执行人为在江苏省居住且参加江苏省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个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非因故意违法犯罪、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行为产生;被执行人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违反诚信的情形;在江苏省辖区外没有作为被告、被执行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应负或者可能应负金钱给付义务的诉讼、执行、仲裁、公证债权案件;被执行人主要债务均已取得执行依据。

  类个人破产程序的主要流程

  褚红军说,我国法律目前尚未规定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试点工作需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中,主要依托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制度与参与分配制度,结合财产调查、失信惩戒等制度,借鉴吸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等制度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免责考察期等制度,作为制定试点办法和本解答的依据,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介绍,完整的类个人破产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指定管理人、通知与公告、召开债权人会议、签订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债务清偿和解协议、裁定终结类个人破产程序、经过免责考察期、裁定免除债务等10个环节。

  在申请方面,被执行人以及对被执行人单独或者共同享有10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出申请,被执行人的配偶同为法院被执行人的,可以合并提出申请;申请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法院无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的,向有权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提出;提交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申请可以撤回,但无正当理由一年内再次申请的,法院不予受理。

  如何防止“老赖”故意逃债

  在试点工作推进的同时,质疑声也随之而来:怎样防止有钱的债务人利用程序逃废债呢?

  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陈荃说,债务人必须符合“诚实而不幸”这个核心要求。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核心价值是保护诚信、宽容失败,债务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隐匿或转移资产恶意逃债,不如实申报财产,不听从法院传唤和指挥,逃避财产监管等,法院可随时终止程序。

  苗某因经营企业不善,结欠大量工资及供应商货款,于2021年1月20日向吴江法院申请类个人破产程序。经审查,15名已知债权人对苗某的申请均无异议,且其所负债务系在正常生活、生产经营中形成,故吴江法院裁定受理案件,指定管理人,并中止对被执行人苗某案件的执行。

  管理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苗某存在多项不诚信行为。首先,申报财产不实。管理人调查发现苗某所经营的服饰公司有24台套口机,苗某还从事电脑制版等工作,但其在申请材料中并未如实申报;其次,未能如实陈述个人负债情况。苗某陈述其债务仅有法院的执行案件,而管理人发现苗某还结欠两家银行的大额信用卡透支款项;再次,其隐瞒实际住所。经管理人多次询问,苗某承认其已搬离原申报住址;最后,苗某收入已超过其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但一直未向管理人提交明确可行的债务清偿计划,并且沟通态度消极。

  2021年3月25日,吴江法院裁定终结苗某类个人破产程序,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针对苗某的不诚信行为,吴江法院作出对苗某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苗某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将主动配合履行还款义务。

  朱嵘说,《解答》突出“宽进严出”,对受理条件适度从宽,鼓励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但对申请免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二是经过免责考察期。根据《解答》,免责考察期最长不超过5年,清偿比例越高,考察期越短;债务人进入考察期后不得有高消费行为;每半年要向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指定的网格员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情况等。

  此外,《解答》还对管理人履职作出规定,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由法院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管理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妨害类个人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正常进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