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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碰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中待解的问题

2021-01-28 15:17:38 来源:法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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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记者 焦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试点到实施,发挥了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功能。然而,在推进这项刑事诉讼制度落实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认罪认罚制度对控辩审关系带来怎样的影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可否进行无罪辩护?量刑建议如何真正体现控辩双方的合意?在日前举行的第九届“刑辩十人”论坛上,刑辩律师、法官、检察官结合办案实务就相关议题展开讨论,同时呼吁量刑建议提出形式需透明化、精准化,以进一步扩大刑辩律师发挥作用的空间,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广泛适用。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控辩审关系的变化

  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实施对传统控辩审关系带来怎样的影响?这是业内关注的诸多议题之一。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一定影响。控辩关系中,控辩双方的职能定位、基本立场并未改变,只是在“对抗”之外增加了“协商”手段,但他认为二者并不能视为“合作”关系。从控审角度出发,法院的审理对象发生了变化,主要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但仍对基础事实和证据负有审查义务,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北京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认为,控辩关系存在五方面变化:一是“协商”色彩更为浓厚;二是控辩交流的时间前移到庭审前;三是沟通内容由程序问题转向实体问题;四是沟通的对象和目的由说服法官转向说服对方;五是对控辩双方的专业化要求更高。

  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控辩双方有制衡有合作,在控辩审关系中,控辩关系更像一个等腰三角形的两腰。目前实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大都是因各方存在不同的理解而引发争议,所以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凝聚共识、减少争议、确保质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指出,在认罪认罚背景下,控辩平等更多应强调协商和沟通。律师在法庭上的作用就是要配合法官、配合法庭把这个庭开好,这也体现出一种协作关系。法官要为律师辩护提供充分空间,而且要认真倾听辩护人的意见。陈卫东说,“如果没有协商,认罪认罚就会演变成一种由控方单方主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渡自身权利,承认自己有罪的诉讼,这是极为不公正的。”

  保障律师独立诉讼主体地位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毛洪涛律师结合办案实务谈到,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时有被限制的情况发生,如有的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时会成为公诉人当庭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理由。毛洪涛说,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不影响认罪认罚成立。

  陈卫东认为,认罪认罚制度不能把辩护律师和当事人捆绑在一起,一定要赋予律师辩护的独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杨立新表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是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独立行使辩护权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权利。因此,独立辩护是律师的法定诉讼权利,律师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而不是根据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需要注意的是,律师在提出无罪辩护意见的时候,一定要知道诉讼程序适用上对嫌疑人、被告人的影响。如果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自愿认罪认罚,但律师作无罪辩护,速裁程序用不了,简易程序也用不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然而,普通程序的审限比简易、速裁程序期限长很多。这样被告人就享受不到“程序从宽”了。杨立新强调,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因为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限制律师的独立辩护权,但是无罪辩护意见的提出,一定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但同时也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愿,毕竟独立是相对的。

  呼吁强化量刑建议透明度精细化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具有特殊且重要意义,确定量刑建议也是控辩双方达成量刑合意的最直接、最充分的体现。与定罪相比,犯罪嫌疑人更关心量刑,更想及早知道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种、刑期和执行方式。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说,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该阶段律师的重点工作是与检察办案人员协商提出适当的量刑建议。朱勇辉认为,应进一步加大检方建议的透明度、精准化,如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犯罪嫌疑人犯数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会出具一个总的量刑建议,并没有详述各个罪名应判的刑期和依据,律师就难以确定是否还有空间争取?如果检方能有一个明晰的量刑建议说明,也会使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其认罪认罚获得从宽的“优惠”,使其知悉如果对协商确定的量刑建议表示反悔后可能导致丧失量刑减让幅度的法律后果,以利于量刑协商过程及其结果的稳定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谢鹏程说,在多数案件中,辩护空间最大的是量刑而不是定罪。谢鹏程说,但是现在在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中,许多律师反映辩护空间变小了。从制度设计上说,这是因为法律没有直接赋予律师提出量刑意见的权利;从制度实施的角度来说,这是因为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在计算过程方面不够透明,让律师无从提出意见。现在看来,量刑建议程序有待完善,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原则上要公开计算过程,起码要向律师公开,以便接受律师监督,同时要改进审前证据开示程序,让律师全面了解案情,有效开展辩护。

  而对于实践中遇到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与律师的意见相差较大情况时,郝春莉提出,鉴于现行规定中律师只有针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和意见的权利,建议立法中增设律师单独的量刑建议权。

  加大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力度

  与会实务界、学界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力度可以再扩大一些。朱勇辉呼吁加大对认罪认罚被告人量刑的减让力度。朱勇辉说,目前两高三部指导意见的规定对认罪认罚被告人只能从轻处罚,如司法实践中会遇到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却无法成为其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不利于发挥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积极性,建议在立法上可以考虑突破。谢鹏程认同“从宽”幅度的扩大,“但这是立法的问题,现行立法条件下不可能扩大,法律底线是不可以突破的。”

  与会律师表示,能否用好用足该项制度,刑辩律师应该有更多作为,一方面要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协商的能力,另外要为当事人提出合理辩护意见,就需要积极主动地开展量刑理论、实践知识的系统学习。


编辑:王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