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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创新开展协同立法保护长湖

2024-03-19 11:29:18 来源:法治日报 -标准+

原标题:从“一湖分治”到“一湖共治”

湖北创新开展协同立法保护长湖

法治日报记者 刘欢 通讯员 朱天恩 秦飞雁

推进湖泊保护,“千湖之省”湖北又出创举。

3月1日起,《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潜江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长湖协同保护的决定》三部地方性法规同步施行。

据悉,荆州、荆门两地条例均7章46条,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潜江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吸收两地条例的主要制度和管制措施,与荆门、荆州两市形成“一湖共治”大格局。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莉莉介绍,这是湖北省首次以流域、区域协同立法的形式推进湖泊保护,是以地方立法保障和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取得的一项标志性成果。

开展长湖协同立法

长湖,湖北省第三大湖泊,江汉平原重要的调蓄湖泊和生态屏障。明代文学家袁中道有诗云,“陵谷千年变,川原未可分。长湖百里水,中有楚王坟”。

然而,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围栏养殖、尾水直排等过度开发和利用行为给长湖造成很大伤害。

近年来,湖区沿岸地区大力推进拆围禁排、退垸还湖、生态修复等工作,长湖水质得到很大改善,但群众对长湖水质进一步改进的愿望仍然十分强烈。

2023年初,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流域综合治理和统筹发展规划纲要》,明确以流域综合治理为基础推进四化同步发展,坚持以流域为单元,系统推进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岸上岸下协同治理。

长湖上游及湖面横跨荆州、荆门两地,下游流经潜江,与三地关系密切,具备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协同立法的现实条件和迫切需求。

经湖北省委批准,长湖保护协同立法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这次长湖保护协同立法,考虑到区域协调发展需求,兼顾潜江市无地方立法权的实际,统筹运用立法、重大事项决定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立法工作。”王莉莉说。

2023年12月1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查批准了《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

2024年1月26日,潜江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长湖协同保护的决定》。

“同湖同策”协同保护

荆州最早探索关于长湖保护的地方立法。

2019年4月1日起,《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施行,这是湖北首部“一湖一法”地方性法规。

2022年8月25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荆门组织召开长湖保护协同立法第一次联席会议,与会各方迅速达成共识——荆州市修订《荆州市长湖保护条例》,荆门市新制定《荆门市长湖保护条例》,潜江市作重大事项的决定,三地探索区域协同立法新路径。

此后,荆州、荆门、潜江三地人大常委会积极行动,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和制度藩篱,就立法定位和主要制度设计反复沟通衔接,立“能解决问题的法”。

荆州、荆门两地条例,从结构到内容全面对接,着力构建规划协同、标准协同、管控措施协同、执法协同、监督协同的保护体系。潜江则以构建区域协作为重点,从规划衔接、信息共享、行政执法、人大监督等方面着手,与荆州、荆门协同发力。

“经过共同努力,我们在立法理念、框架结构、管控措施、区域协作、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设计上达成高度一致,‘同湖同策’的愿望真正实现。”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俊峰说。

据了解,此次协同立法将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统一纳入河湖岸线保护和管理范围,予以严格管控。同时,牢牢把握水这个核心要素,以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Ⅱ类标准为目标,推动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服务流域综合治理

“长湖保护协同立法,实现了长湖治理由‘一湖之治’向‘流域治理’的转变。”湖北省水利厅副厅长焦泰文说。

据介绍,此次协同立法不仅着眼长湖流域水资源保护,还对长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等进行制度设计,坚持治理与保护并重,为湖泊治理、流域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其中,荆州市在调整范围中对“长湖流域”进行界定,在保护范围中增加“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范围”、编制长湖流域保护和发展规划等内容;荆门市将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纳入管控范围并实行重点管控,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对湖泊保护区、控制区作出规定,还从发展生态养殖、禁止尾水直排等方面,对长湖流域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作出规定等;潜江市为加强长湖流域协同保护,也作出相关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荆州、荆门两地条例还设“区域协作”专章,在联席会议、规划、监测与信息共享、执法、人大监督等方面,与相邻地区建立协作机制,凝聚保护合力,共同促进长湖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据悉,荆州、荆门、潜江三地人大常委会将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在长湖流域正确、有效实施,做好协同立法“后半篇文章”。

编辑: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