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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要求

2023-11-07 10:46:37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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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要求

将落实公益诉讼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情况作为综合考核依据

法治日报记者 范天娇

检察建议不受重视、落实不力怎么办?随着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检察建议保障机制得到进一步加强,被建议单位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情况将被提供给同级党委综合考核工作机构,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从而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融入国家治理、推动系统治理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安徽省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检察建议工作力度,综合运用再审、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等各类检察建议,着力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公益保护不力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取得了良好成效。2019年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制发各类检察建议书48961件,2019年至2022年,每年分别制发8186件、9456件、9679件、14208件,总体采纳率为90.3%,检察建议制发数量、质量呈逐年上升态势。

但与此同时,检察建议工作存在建议质量不高、刚性不足、有关方面重视不够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建议送达后,被建议单位存在不落实、不回复,消极落实、拖延落实,以回复代落实的现象,《决议》就强化检察建议落实、压实被建议单位责任作出规定,强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自觉支持和配合检察建议工作。明确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于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办理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由检察机关复核;确因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检察建议的,应当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申请延期。针对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整改、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依规将有关情况通报、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检察建议存在刚性不足的“先天缺陷”。为推动检察建议落实,《决议》强化和完善检察建议保障机制,明确检察机关应当将被建议单位落实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情况提供给同级党委综合考核工作机构,作为综合考核重要依据。

目前,安徽省委平安建设考评及省政府目标考核已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合肥等5个设区的市和灵璧等21个县(市、区)也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了本地党委、政府考核指标。

《决议》要求建立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双向衔接转化机制。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从检察建议中选择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向相关领域人大代表推送,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检察建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此外,《决议》还对检察建议工作进行了规范,强调要加强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和说理性的审核把关,并充分发挥专家和相关专门人员作用,为事关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提供智力支持,着力提高检察建议质量。规定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前依法开展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了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处理办法。同时还明确了检察建议书的送达方式,规定对于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对于检察建议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

编辑: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