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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大健全司法监督机制

2021-01-04 13:52:15 来源:浙江人大网 作者: -标准+

近年来,浙江省江山市人大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入手,着力提升司法监督底气。

制定监督司法机关工作办法。办法对监督司法机关工作的程序、方式、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解决司法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为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建立“三重”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涉及全市性专项活动的方案等重要文件在制发后一个月内报送,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公诉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刑事案件立案后决定撤销的案件等重要案件当月汇总后报送,发生在押人员重伤、死亡、脱逃等重大事故及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或错案责任等重大事项在发生和处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分别报送,打通人大常委会动态了解司法机关工作情况的渠道,使人大司法监督工作更加精准、更具实效。

制定法官检察官履职报告办法。在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联合考察、任前公示等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履职报告制度,加强对法官、检察官的任后监督,形成人事监督闭环。办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每年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履职情况一次,同时确定一定比例的履职报告对象在履职报告会议上作口头履职报告,并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会前,通过与述职人员谈话、向相关业务人员和纪检组长了解及查阅资料、抽查案件等方式,对履职报告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会后,根据调查核实和满意度测评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反馈给履职报告对象及所在单位,要求履职报告对象按照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近三年来,已书面审查了245名法官、检察官的履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36人退回重写,听取了15名法官、检察官的口头履职报告。

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根据省人大、衢州人大的新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扩大备案审查范围,将法院、检察院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本市审判检察工作具有规范、指导作用的通知、意见、办法、纪要等文件也纳入审查范围,要求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从是否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等五个方面,通过座谈、论证、委托第三方研究、实地调查研究等方式进行审查。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不适当情形的,要求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废止,进一步提高基层规范性司法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在监察和司法工委下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科,核定股级职数一名,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日常工作。

编辑: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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