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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社会力量盘活闲置资源

2020-10-13 14:35:00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标准+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人们更加意识到健康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健身。然而,当人们走出家门后却发现,找到一处合适的健身场所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9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聚焦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等议题。会议提出,通过重点建设好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指出,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短板,大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民健身促进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体育法研究所所长马宏俊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推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既要因地制宜建设群众身边的健身设施,使之尽可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还要提升闲置资源的利用率,推动城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进一步向社会开放。

“破解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需矛盾,需要法律‘出手’。目前,体育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启动。建议充实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内容,尤其是明确对盘活存量资源和因地制宜建设健身场地作出规定。此外,要充分明确具体的政府部门在推动健身场地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职能,让法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让全民健身场地能够真正方便可及。”马宏俊说。


健身不便捷已成为突出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是个排球爱好者,经常在工作之余约朋友打排球,但每次寻找运动场地都要费上一番功夫。

“即使在北京这种一线城市,也很难找到供我们这些业余爱好者使用的排球场地,我能找到的也就不到5个,而且还很难预约到,远远满足不了我们的需求。”苑宁宁说。

事实上,在充斥着高楼大厦的大城市里,且不说寻找专业的球类运动场地有难度,即使是找到一处适合大众健身的跑步场所,有时候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即便在一些大城市,也经常能看到有人在马路边跑步。有些人可能是出于习惯,但也有些人是没有其他选择,因为身边没有方便可达的健身场所。

健身不便捷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的一个突出问题。

“健身场地的缺乏和闲置,是全民健身中很重要但又很难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健身场地建设不足,人们找不到合适的健身场所。另一方面,一些体育场馆等健身场所经常处于闲置状态,没有很好地利用起来。”马宏俊说。

此次会议要求,各地要制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用地、建筑目录,盘活空闲地、边角地等资源,规划建设贴近社区、方便可达、面向公众开放的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球场等。

记者注意到,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对空闲地、边角地等资源的开发。在上海,有企业投资把废弃的厂房改造为体育场地,可以开展足球、篮球、游泳等20多个运动项目。同时,一些地方推动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目前,重庆市有69个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达26.7万小时,服务群众健身达2613.7万次。


明确税收幅度激活社会力量

从家到健身房只需要步行几分钟,不用花钱或者一天只需一元钱——这样的场景,在浙江省温州市并不少见。

9月28日至29日,国家体育总局在温州召开全国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试点现场推进会,会议采取“线下+线上”方式考察了温州市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试点项目。据了解,在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试点推进中,温州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把赛事举办、体育培训等6项职能交由社会力量承接,激发体育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活力。温州市还打破体制、政策及区域壁垒,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同时,创新打造百姓身边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平台等。

“加强政策协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被认为是推动健身设施建设的一个重要方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体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组织和个人对体育事业的捐赠和赞助。《全民健身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重庆市全民健身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作出规定,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社会力量参与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运营和举办全民健身活动。

政策的支持与法律的保障,有力地推动了社会力量参与体育设施建设。

例如,自2017年成为全国唯一的社会力量办体育改革试点城市以来,温州率先推出社区“百姓健身房”,群众在家门口锻炼,平均一天花不了1元钱,政府出补贴,市场来运营,社会体育指导员当教练。截至8月底,温州已建成“百姓健身房”209家。在开通门禁的“百姓健身房”中,注册会员达3.5万人,健身次数超33万人次。

在马宏俊看来,温州的试点成功,再次证明了社会力量建设健身设施的效果。但这样的城市毕竟还是少数,还有更多地方的社会力量需要激活。

近年来,为了推动体育法的修改,马宏俊向一些民营企业家征求了意见建议。其中了解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很多民营企业感受不到落到实处的优惠政策,比如说开游泳馆,水费和燃料费用的价格很高,对相关税收优惠的感受也不是很明显。

“究其原因在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具体的优惠幅度,这就导致相应的优惠很难兑现,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对此,建议在修改体育法时,有关的法律法规也要进行相应修改,作出明确规定。”马宏俊说。


明确责任落实构建协同机制

专家认为,破解“去哪儿健身”难题,需要政府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把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多建群众身边的健身场地设施。

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看来,尽管这些年政府在健身设施方面投入很多,但与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相比,还是有着不小的差距。

“健身不便捷的问题,充分反映了人民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与健身场地设施供给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转变职能,协调好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市场监管、税收优惠等一系列相关事宜。”刘俊海说。

苑宁宁认为,推动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是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加以重视的民生工程,政府既要做好“最多跑一次”改革等方面的服务,也要对体育场馆不规范运营、“黄牛党”倒票等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从而落实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职责。

发挥政府在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方面的作用,需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明确责任落实和构建协同机制。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通过修改体育法来实现。

马宏俊指出,体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是,如果政府没有履行职责,法律并没有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相关规定难以落地。此外,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强调的是“全民”,也就是说,这个工作不是体育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需要多个部门协同推进。例如,社会力量进入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就需要体育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动解决。

体育法从制定到现在,已经过去了25年,至今没有进行过较大修改,其中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健身的需求。

马宏俊建议,在“保障条件”专章中,对全面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内容作出规定,明确政府的具体职责和协同机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督促检查机制,从而更好地推动法律落到实处。(蒲晓磊)

编辑: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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