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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大代表建议的几个问题

2020-08-24 11:16:06 来源:重庆人大网 作者: -标准+

原标题:关于人大代表建议的几个问题(二)

提出建议,是人大代表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什么都可以提。借鉴参考多年的经验和做法,至少有以下内容不宜提。

一是,已经计划安排的事项,不宜提建议。“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已经考虑、计划安排或正在做的工作,不宜再提建议。重复提不仅马后炮、浪费资源,而且提与不提结果都一样。代表建议应注重提出“一府一委两院”和有关机关、组织没有考虑安排,涉及区域内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以及对有关安排如何推进落实的建设性意见。

二是,“三要”建议要慎提。要项目、要资金、要政策的建议,往往涉及国家和地方宏观调控、区域经济布局,比较复杂。同时,还有可行性论证、投资体制、审批程序等问题,不是一个建议就能解决的,即使提了,一般当年或几年内都可能无法解决,这就需要代表重点从工作层面,通过视察、调研等形式持续关注推进。

三是,司法案件,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这类建议以前比较多,监督法通过后就基本没有了。但仍有个别代表,希望提出这方面的建议。这是不合适的。因为对司法案件,人民检察院有独立检察权,人民法院有独立审判权,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人大代表在内都不应干预,即使提了,也不会作为建议处理。当然,对司法机关工作性的建议,人大代表是可以提的,比如,法官、检察官的教育、管理。

四是,公民申诉信访等,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出于对人大代表的信任,有不少群众希望代表通过建议的形式转交申诉信访或对相关部门及单位的意见建议,对这类问题,人大代表不能漠然置之,但也不能越俎代庖,可告之当事人,向信访等专门机关反映和提交。

五是,对不属于本级事权的事项,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过去和现在都有代表,把属于下级地方有关机关、组织管理的事务,作为建议提出,导致建议办理又转回地方,自己提自己办。

六是,对涉及代表本人或亲属个人的问题,也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代表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公权行为,不能公权私用。当然,人大代表也同样有公民的基本权利,应以公民的身份依法主张自己或亲属个人的权利。

七是,属于学术研究探讨、产品商品推介、广告宣传等行为的,也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 蒋元文)

编辑: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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