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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重庆实施《红十字会法》办法11月施行

2020-08-03 16:45:08 来源:重庆人大网 作者: -标准+

原标题:新修订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11月1日起施行

7月30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修订的《办法》强化了对红十字会的行为规范和财产监管,要求我市和区县(自治县)的红十字会将捐赠财产与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对社会捐赠资金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明确红十字会属社会救助团体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藜在对《办法》进行解读时表示,《办法》首先明确了红十字会的性质,规定重庆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办法》还细化了红十字会的职责,对红十字会的“三救工作”(救援救灾、应急救护、人道救助)、“三献工作”(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红十字基层组织工作、宣传研究工作和对外交流等职责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审计结果须向社会公布

“公信力是红十字会的生命线。”黎藜说,《办法》主要从对红十字会的规范、捐赠募捐活动、信息公开等方面加强制度设计,力求提高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办法》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者捐赠人意愿处分捐赠款物;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所接受的非定向捐赠款物,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配。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在编人员以及机构的经费支出。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将捐赠财产与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对社会捐赠资金单独设立账户,专款专用。

此外,《办法》还要求我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向同级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之外,还须向社会公布。


未及时处理捐赠实物造成腐败变质将负法律责任

《办法》还要求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反馈情况,并允许捐赠人参与捐赠物资的发放,但要求其不影响分配工作。

记者还注意到,《办法》第二十七条中,规定了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捐赠款物重大损失的”等7类情况,且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办法》对红十字会及工作人员未及时处理捐赠实物,造成实物腐败、变质的情况,也规定了法律责任。(颜若雯)

编辑: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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