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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2019-12-12 09:54:41 来源:《中国人大》 作者: -标准+

原标题: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访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史耀斌

导读2018年3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实施一年多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接下来,如何进一步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工作,健全和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并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史耀斌。

2019年11月20日至21日,深入贯彻落实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工作交流会在四川眉山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了一年多来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贯彻落实改革决策部署的经验做法。

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史耀斌接受本刊记者专访。他表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贯彻落实《指导意见》高度重视。栗战书委员长提出明确要求,指出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健全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举措。王晨副委员长对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举措作出部署。

“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史耀斌说。


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形势和职责任务

党的十九大作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政治判断,为更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做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了时代坐标和科学依据。

史耀斌认为,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将宪法法律赋予的审查批准预算决算和监督预算执行等职权用起来,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史耀斌说,要深刻认识和把握新时代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职责任务:一是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依法保障公民对财税政策、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预算审查监督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二是依法行使监督权。要全面深入贯彻实施预算法、监督法,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要健全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制度,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使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三是依法行使决定权。审查批准年度预算,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人大要依法认真负责地进行审议、作出决议,并监督推动决议的落实,更好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四是依法履行好新的职责。如对预算进行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管;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等。

《指导意见》提出,按照党中央改革部署要求和预算法、监督法规定,人大对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管。就此,史耀斌表示,贯彻落实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工作,需要加强对一般公共预算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全口径审查监督,并按照全过程监管要求,积极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工作。

“这样能够实现从预算审查到预算执行监督、再到决算审查的‘一条龙’式持续跟踪监督,发现共性典型问题,‘解剖麻雀’,推动改进预算编制、完善支出政策、健全预算制度、深化预算改革,进而增强针对性、权威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史耀斌说。


进一步发挥专门委员会和人大代表的作用

政府预算反映国家的战略、规划、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因此,“审查好政府预算、部门预算,需要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特点和优势,增强审查监督针对性和有效性。”史耀斌说。

《指导意见》要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的《关于贯彻〈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也作了有关工作安排。

据此,史耀斌认为,在专门委员会对对口联系的部门预算开展调研和审议时,应重点就部门的支出预算结构、资金使用和管理、支出绩效内容提出意见建议。与此同时,要总结各地人大探索发挥专门委员会参与预算审查工作的经验做法。

面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新形势,人大代表依法履行预算审查监督职责和社会公众对“国家钱袋子”的知情权、监督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因此,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回应人民的期待和诉求。”史耀斌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每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栗战书委员长都与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座谈,听取意见,推动改进工作。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建立了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工作机制。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有70余位(次)全国人大预算审查联系代表参加预算决算审查、预算执行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国有资产监督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史耀斌表示,这是适应新时代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职能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和人大代表工作融合发展的一个新实践。

谈及下一步的工作安排,他表示,要进一步做好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邀请相关领域的专业代表参加,听取意见建议,进一步发挥好代表在预算审查监督中的主体作用。


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基础在联、关键在用

为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要求,应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实现预算审查监督信息化和网络化。《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加快推进预算联网监督工作,充分利用预算联网平台,加强对支出预算和政策的审查监督,提升审查监督内容的翔实性和时效性。

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工作机构扎实开展相关工作。据了解,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联网监督系统(一期)已上线试运行,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等工作机构也实现了政府财政部门预算决算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依托中国人大网为代表提供查询服务,并围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使用、部门预算执行问题,通过线上发现问题、线下调研分析原因,共同研究改进措施办法。”史耀斌介绍。

互联是开展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基础。史耀斌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在有关方面支持下,积极推进系统二期设计和建设工作,增加有关核心模块,研发代表手机APP,拓宽服务代表和委员的渠道。

而用好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更是开展工作的关键。就此,史耀斌表示,要充分发挥信息技术获取、加工数据的功能,通过分析模型,加强对预算信息的深度挖掘;同时进一步提高利用系统服务代表、委员的能力水平,加强信息分析研判,定期形成分析材料发送代表和委员。

“更要在实践中,探索建立预算审查监督信息通报制度和通过系统发现、处理、反馈问题的机制,制定系统数据采集传输、运行使用、安全维护管理等工作体系,持续深入推进使用工作。”史耀斌说。


夯实预算审查监督制度基石

实施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拓展改革,是新时代健全人大监督制度的重要推力之一。

回顾制度建设历程,史耀斌介绍,1999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加强人大预算审查、推动建立部门预算制度等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预算审查监督制度正在不断规范完善。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健全体现新时代特点和发展要求的预算法律规范,提高了我国财政预算法制化程度。

2015年至2018年,《关于改进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机制的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实施,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目的和意义、程序和机制、内容和措施等方面,细化深化了预算法、监督法、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规定。

“这些举措创新了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机制,推进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史耀斌说,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上升为制度、转化为法律”的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我们将按照有关工作部署,研究推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7个省(区、市)修改或重新制定了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史耀斌建议,还未作出修改的地方,要尽快启动相关工作,为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夯实基础。(孟伟 李小健


编辑: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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