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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监督重在增强实效

2019-11-25 11:38:14 来源:重庆人大网 作者: -标准+

监督法虽然对乡镇人大监督职能未作明确要求,但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受它监督。显然,乡镇人大与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是很明确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乡镇人大对乡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督工作谨小慎微,主要表现在实质性监督不够;监督工作柔性有余,刚性不足。

乡镇人大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体制不顺畅,开展监督有顾忌。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工作现象较为普遍,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捆在一起,让“裁判员”兼任“运动员”,人大监督政府的行为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最终导致监督缺乏实效。二是人代会闭会期间缺乏常设机构,由于目前大多数乡镇人大的机构设置只有主席是常设的,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开展监督工作,很容易被误解为是人大主席的个人行为,使监督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要真正解决这些难题,最重要的是要理顺关系,树立人大权威,不断增强监督实效。

应正确处理好乡镇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乡镇党委要增强人大意识,树立依法执政观念,正确认识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乡镇人大应主动争取和接受党委领导,自觉把人大工作置于乡镇党委领导之下,坚持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汇报,保证党委的意志能通过人大程序得以实现,并善于在党委领导下大胆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乡镇政府必须向乡镇人大负责并主动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通过理顺关系,乡镇人大在开展监督工作时,要与党委合拍,积极支持政府工作,与政府合力,倾情聆听群众呼声,与群众合心。

应明确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的关系。从人大角度讲,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既是互相联系的统一体,同时也是不能互为代替的。在现阶段,乡镇人大要贯彻实施好地方组织法所赋予的监督权,做好闭会期间的人大工作。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围绕党委中心工作,经常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督促乡镇人民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宪法、法律在本区域的贯彻实施,真正把乡镇人大建设成为有权威的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应加强乡镇人大自身建设,完善乡镇人大监督机制。代表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打铁先得自身硬。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相关法律知识及人大业务知识培训,使代表深刻认识到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代表要认真开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要认真组织对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评议时,要求参评代表不讲情面,不说假话,既充分肯定受评单位和个人的成绩,又直言不讳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结束后,应将评议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被评单位和个人,并要求其整改落实。

乡镇人大要把组织开展代表集中视察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每年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结合视察进行走访座谈、开展专题调研,向政府提出意见建议。通过视察达到推动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目的。乡镇人大还应根据实际需要,邀请一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服务。通过他们了解有关部门工作开展的真实情况,了解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通过邀请专业人员座谈的方式征求意见建议,使整个监督工作开展有底气,掌握情况有广度,指出问题有深度,推动工作有力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出乡镇人大监督的职能作用。 (赵呈荣)


编辑: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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