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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提升县人大法律监督质效

2019-11-19 15:57:30 来源:陕西人大网 作者: -标准+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法律监督是县级人大监督工作中重要的内容,在地方人大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加强法律监督,不仅能保证法律法规在县域内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更能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优化县域法治营商环境,保障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县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现状

1.健全保障机制,夯实法律监督基础。眉县人大常委会积极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服务支持,完善推进举措,为开展法律监督创造了条件。强化监督工作保障。积极充实人员力量,选调法律专业人员到法制委工作,从司法机关选择2名法律专业人员任法制委兼职委员;注重人大干部法律监督能力培养,实行每月机关会学法制度,定期邀请法律专家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坚持每次议题实施前室委领导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辅导,提高人大干部的法律素质,为开展好法律监督奠定基础。健全法律监督制度。建立人大、政府工作衔接机制,定期召开人大、政府工作会,通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反馈社会各方面对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政府部门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制定出台《公检法司机关报告工作制度》,规定公、检、法、司机关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案件上诉、申诉、积案执行、诉讼监督、社区矫正等重点工作,做到掌握动态即时指导,初步实现了法律监督规范化、常态化。建立法律监督评价机制。坚持“满意度测评”制度,对司法专项工作、执法检查和其他专项工作一样,都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全县人民的监督;开展人大任命的“一府两院”干部履职报告评议工作,先后对任命的“两院”副院长、副检察长全部进行了履职评议,要求报告对象如实报告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并接受组成人员的评议,督促人大任命干部严格依法办事、带头守法用法,不断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2.突出工作重点,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我们始终以议题监督为载体,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重点,不断加强法律监督,有力推动了法治眉县建设。加强普法工作监督。常委会作出《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后,本县“七五”普法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在普法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全面、学法用法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为此常委会适时开展监督,提出了严格考核检查、健全完善机制、创新普法方式等建议,推动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我们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时,根据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选择相关部门,列为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近年来,先后开展了《城乡规划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严肃指出存在的违法行为,督促解决执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促进了依法行政工作。加强司法工作监督。近年来群众对“执行难”问题反映强烈,我们对县法院案件执行工作连续跟踪监督,对执行力量不足、执行力度不大、积案数量多等问题,提出了“健全执行工作格局,坚持执审并重、宽严相济推进,实现积案零增长目标”等审议意见,促使县法院40多件久拖不决的难案得到有效执行,树立了人民法院新形象。同时,我们还先后对县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诉讼监督情况、县公安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情况等进行了视察检查,均取得良好效果。

3.拓宽监督渠道,提升法律监督水平。常委会通过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发挥代表作用等工作,丰富了法律监督形式,提升了工作实效。加强涉法信访件督办。县人大常委会对社会关注度高、久拖不决的信访难案,常委会领导亲自督办,深入部门、镇村了解情况,组织有关方面研究办法措施,下功夫解决具体问题,有效化解了省文物保护员建议加强成山宫文物保护、李某反映统建楼拆迁补偿款兑付不到位等一批信访难事。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制定出台《眉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办法》,积极组织召开备案审查会议,认真研究审查备案文件,注重发现应该备案审查而没有备案审查的情况,先后对县政府制定的《眉县农村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眉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发挥代表法律监督作用。我们切实保障代表的监督权,积极推荐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任命的40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100余次,较好地发挥了人民陪审员作用;拓宽代表履职渠道,建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机制,每年组织旁听庭审不少于3次,对社会影响面广、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组织人大代表旁听法院庭审10余次,加强了司法工作监督,促进了司法机关秉公办案、严格执法。


二、存在问题

1.对法律监督的认识不到位。对待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工作,无论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认识都需要再提高。监督者怕影响与有关方面的关系,怕超越法定职权,怕费力不讨好,大多不敢监督,不会监督,“怕”字当头,应付了事。被监督者没有充分认识到人大法律监督的实质,从思想上、行动上对人大法律监督进行抵触和规避,缺乏接受监督意识。

2.人大法律监督刚性不足、实效性不强。没有行之有效、操作性强的刚性监督机制,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和出具审议意见的“温和”手段,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罢免职务等“刚性”监督手段使用起点高、平时很少运用。相对司法机关其活动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有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而具体的强制措施可以运用,形成了“弱势监督强势”的被动局面。

3.人大履行法律监督的力量不足。人大实施法律监督主要靠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而本县常委会组成人员仅35人(还有一部分是兼职),主任会议的组成仅5人,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中具备司法专业知识的人员少,而司法队伍则达数百人,相当庞大,且权力相当分散,具有相对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出现“少数监督多数、外行监督内行”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的效果。


三、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1.增强监督意识。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正确、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必须摆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位置,强化监督意识。一方面,“一府两院”要强化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认真执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自觉维护人大权威;另一方面,人大要强化敢于监督意识,把县委中心工作作为法律监督重要依据,注重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法律实施问题的重大事项,充分发挥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2.提高监督实效。进一步健全人大监督机制,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实效。坚持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结合,克服重对事监督、轻对人监督的倾向,建立和完善对“一府两院”拟任人员任前考察、任前公示、法律知识考试、向宪法宣誓等制度,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履职评议、办案质量评查等任后监督方式,了解和掌握被任命对象的工作情况,加强对人的监督。坚持“刚性”监督与“柔性”监督相结合,一方面,积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不断拓展柔性监督,充分运用“柔性”监督方式,切实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职责,通过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结合全县法律、法规实施的客观需要,坚持少而精、求实效的原则,对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跟踪性监督,尤其要关注改善营商环境,及时发现“一府两院”的工作失误,限期整改落实,提升人大执法检查质效,为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针对实际情况,运用法律赋予的职权,该询问的询问,该撤职的撤职,该罢免的罢免,使监督手段刚柔相济,提高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3.提升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人大法律监督的专业性较强,需要加强充实法律专业人员,可逐步从司法部门、政法类大学生中选调一批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才充实到人大工作队伍。要通过培训、进修、研修等方式对人大工作者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法律素养,积累法律监督经验。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干部,可实行与党政、司法部门双向交流制度。同时聘请一些专家学者,协助人大开展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法律监督工作。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不同方式,不断提高人大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促进“四个眉县”建设健康发展。(王贵生

编辑: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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