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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重大事项”由谁说了算

2019-10-16 09:05:00 来源:陕西人大网 作者: -标准+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但没有明确相关重大事项应由谁来界定。有人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当然就有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权;有人则认为,人大常委会界定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没有法律依据。那么,界定“重大事项”由谁说了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什么是重大事项?所谓“重大”指重要的问题、重大的事情,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事关区域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重大事项是事关“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重大事项就是本行政区域内事关全局,有根本性、长远性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全民性的重要事项。所谓全局性是事关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稳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的事项;所谓根本性是对事物的发展和局势的变化起关键作用的事项;所谓长远性是指需要逐步实施,涉及时空跨度较长的事项;所谓全民性是指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是群众关心的事项。可见重大事项的内涵,一般应当认为必须是本地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项。

其次,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关键要看是不是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1)是不是带有全局性的问题;(2)是不是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密切相关的问题;(3)是不是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中带决策性的问题;(4)是不是与人民群众利益最直接、社会普遍强烈要求解决的问题。

最后再看看由谁来界定“重大事项”,即是不是重大问题由谁说了算?从法理上讲,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有效职权。既然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重大事项决定权,当然就有对重大事项的界定权。这是因为行使决定权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不向任何其他国家机关负责,只对人民负责,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依法直接享有独立行使决定权;同时因为决定的内容,是关系国家或地方全局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代表了国家或地方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的或相对最高的法律效力。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应当依法界定在“两个凡是”之上,即凡是宪法法律明确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凡是宪法法律明确规定由其他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以外的事项,都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本身就隐含着判断与界定。人大常委会有权界定某一具体事项是否为重大事项,这是因为作出的决定是事务类决定而非政策性决定,是针对具体事项而不是具有普遍性。因此,只要符合“两个凡是”的,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议决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可以行使决定权;只要是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都应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判断和界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法定职责,如果不能充分行使该项职权,则是一种失职行为。

综上所述,县级以上人大及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是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的主体,依法有权对区域内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作出界定,并作出决议决定,监督“一府两院”执行;而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执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和人大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能代替权力机关决定地方国家重大事项,越位行事;更不能和人大争权,由“一府两院”来界定重大事项,自己说了算,凌驾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之上。(张天科


编辑: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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