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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主体范围

2019-08-01 08:35:00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标准+

原标题:葛益平代表建议开展试点为个人破产法积累经验

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主体范围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提到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葛益平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为保障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落实,必须有专门的法律予以保障。在个人破产法的立法条件尚未完全成熟之前,可以在有关地区开展相应的试点工作。

“通过试点,可以探索如何完善与个人破产制度相关的个人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审计制度等反逃废债措施、基于破产原理下的庭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和附条件的债务免除、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等信用体系建设以及更合理的商业银行债务催收和减免制度,使破产文化更加深入人心,以此推进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进程。”葛益平说。

今年3月,葛益平向全国人大会议提交了《关于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的建议》。其中提到,目前温州地区已初步具备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的相应条件。

个人破产制度是一个相当庞杂的制度系统,需要构建的子系统和细化规则繁多。葛益平建议,在试点期间,需要对个人破产审判管理保障机制、申请个人破产的适格主体范围、关于个人破产管理人制度、个人破产案件受理的前置程序等作出细致规定。

例如,关于申请个人破产的适格主体范围,首先,必须是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优先考虑因为企业担保负债的企业经营者群体。其次,必须是温州市的居民,或者在温州市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或者在温州市有实际经营业务,或者在温州市登记注册。再次,考虑到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属于初创阶段,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不高,在初期有必要严格限定申请个人破产的必须系符合执行终本条件的诚信被执行人。前述是为了限制个人破产的对象适用范围,防范权利滥用。

葛益平认为,当前,温州正在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就是要通过再造体制机制的新优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结合温州市场经济主体活跃、个人债务中保证担保占比高的实际情况,个人破产制度通过债务豁免,对解除企业家的包袱,让企业家轻装上阵,实现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键在于法院依法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和债务免责,涉及到基本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温州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试行将个人破产纳入破产主体范围。”葛益平说。(蒲晓磊)


编辑: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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