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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借款30万”到“负债230万”——“套路贷”的罪与防

2026-09-09 15:37:01 来源:法治网 -标准+

高攀

近日,湖北武汉男子陈刚的遭遇令人扼腕:因生意亏损欠下30万元债务后,他被中介以“低息贷款”为饵,一步步落入连环借贷圈套——抵押房产贷款60万元被扣除近20万元手续费,还款到期前又被诱导办理130万元贷款平账,最终230万元的贷款扣除旧债与各类费用后,实际到手仅11.5万元。30万元的亏空,短短两年滚成230万元巨额债务,不堪重负的陈刚服用50颗安眠药试图轻生,所幸被家人及时抢救脱险。

陈刚的经历并非孤例。近年来,“套路贷”案件频发,从“校园贷”到“车抵贷”,从“套路运”到伪装成住房租赁公司的贷款骗局,不法分子的手段不断翻新。“套路贷”究竟是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它与合法的民间借贷、高利贷之间有何本质区别?普通民众又该如何防范?这些问题,值得每个人深思。

一、“套路贷”的法律定性:以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

“套路贷”并非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独立罪名,而是一类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债务、恶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债务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那么,“套路贷”是否必然构成诈骗罪?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认定“套路贷”构成诈骗罪,必须严格围绕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判断——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实践中,“套路贷”行为人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套路”一词本身具有中立性,并非所有存在“套路”的借贷行为都构成犯罪。刑法作为“二次法”,应当保持谦抑性,避免将民间经济纠纷一律作为犯罪处理。部分被害人出于追求借款便利的目的,在明知出借人套路手法的前提下仍然处分自身财产,此时因被害人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不能评价为诈骗罪。

二、本质区别:非法占有目的与虚假债权债务

“套路贷”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乃至高利贷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其一,主观目的不同。民间借贷的出借人追求的是收取利息与收回本金,借贷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确定。高利贷虽超出法定利率上限而不受民法保护,但行为人主观上仍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而“套路贷”的行为人则完全没有民间借贷所应有的追求利息的目的,相反却是希望并追求违约结果的发生,从而借此占有被害人的本金乃至本金之外的合法财产。

其二,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不同。合法民间借贷是真实、平等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套路贷”所制造的债权债务则是虚假的。行为人并未真正意图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借贷合同只是其攫取他人财物的工具。实践中,不法分子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随后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再通过设置违约陷阱、恶意垒高借款金额等手段不断推高“债务”。

三、“套路贷”的常见手法:五步陷阱环环相扣

“套路贷”的作案手法虽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宗。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五种情形:

第一步: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不法分子以“低息贷款”“无抵押”“秒放款”等为诱饵,吸引急需资金的借款人。

第二步: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随后通过各种手段将全部或部分资金收回。

第三步: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

第四步: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安排关联公司或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不断垒高“债务”。

第五步:软硬兼施“索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向被害人索取“债务”。

陈刚的遭遇正是这五步陷阱的典型写照——先以“低息贷款”诱其入局,再以高额手续费扣减实际到手资金,到期前诱导“平账”不断垒高债务,最终将30万元的亏空滚成230万元。

四、筑牢防线:公众如何防范“套路贷”

面对“套路贷”的层层陷阱,公众应提高警惕,做好以下几方面的防范:

选择正规金融机构。有资金需求时,应优先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切勿轻信“无抵押、无担保、秒放款”等夸大宣传。办理贷款前,要通过多途径交叉验证确认贷款机构是否具备放贷资质。

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对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违约金等条款要逐条阅读,确保书面内容与口头承诺一致。凡是口头打包票却不肯写进合同的,要果断拒绝签订。尤其要警惕“空白合同”或内容不一致的多份合同。

警惕“低息”“免费”等营销话术。不法贷款中介常以“低息快贷”“无条件放款”等为噱头,通过虚假宣传、违规收费等手段侵害消费者权益。面对“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词汇和宣传套路,要保持清醒。

保留关键证据。注意保存借款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催收电话录音、短信或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明资金用途。

及时报案。一旦发现自己陷入“套路贷”,要立即终止交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司法亮剑:让“套路贷”无处遁形

值得欣慰的是,司法机关对“套路贷”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2025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聚焦金融犯罪,深挖严打“套路贷”、反催收、逃废债等“黑灰产”。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套路贷”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宿州市法院审理的黄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中,首要分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另一起以房产为目标的“套路贷”案件中,被告人因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通过刑民一体履职,让“套路贷”虚假诉讼无处遁形。内蒙古包头九原区检察院在一起“套路贷”案件中,通过刑事检察与民事检察联动,成功推动法院再审撤销原判决,认定“空白合同”无效,为被害人卸下了非法强加的沉重债务枷锁。

“套路贷”的本质,是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它侵蚀的是群众的财产安全,挑战的是法律的尊严与权威。遏制“套路贷”,既需要公众提升防范意识、筑牢第一道防线,也需要司法机关持续亮剑、精准打击。唯有多方合力、标本兼治,才能真正套住“套路贷”这颗危害民生的“毒瘤”,守护好百姓的“钱袋子”。

(作者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