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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员工代打卡被开除判例看公职人员如何正确对待上级指令

2026-09-04 11:23:30 来源:法治网 -标准+

李启超

穆某在某公司担任店铺副经理,2025年8月1日至10月19日期间,应店长宋某要求,代其上下班考勤打卡共计39次。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冒签考勤记录或代他人考勤的双方,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经济补偿)”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5日解除与穆某的劳动合同。

穆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主张穆某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相关管理规定,该员工手册的制定、修改经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已通过签署确认书等方式,向穆某在内的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和告知。

该员工手册的制定、修改程序及制度规定的内容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也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公司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于2025年12月15日单方解除与穆某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无需向穆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393.08元。

穆某提起上诉,理由是自己替店长打卡,是其指派的工作,无故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公司人资部门设有监控却未过问,系公司管理疏漏导致其产生错误认知。

二审法院认为,穆某作为任职多年的员工,明确知晓代打卡属于严重违纪,即便系接受店长指令,员工对于明显违反规章制度的指令本应拒绝执行。连续39次代打卡行为已经超出合理履职范畴,不属于善意服从工作安排,而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二审认为穆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表面看属于企业用工管理范畴,背后却提出一个具有普遍警示意义的法治命题:面对上级作出的明显违规乃至违法的指令,如果一味盲从、唯上是从,将带来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该逻辑不仅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的职场从业人员,对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同样具有重要启示。劳动法律确立的权责对等、违法必究原则,与公职人员履职相关法律规则精神高度契合,无论何种岗位,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均要坚持权责一致,实施违法行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对公务员执行上级决定、命令作出清晰制度安排: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制度条文划定了履职的法治边界,但实践当中,少数公职人员仍存在认识偏差。有的受好人主义、圈子思维影响,抱有“责任由上级承担”的错误侥幸心理,对上级作出的违规授意、明显违法指令不加辨别、照单执行。按照法律规定,一旦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作出指令的上级要承担责任,盲目执行的公职人员同样不能免责,情节严重的还会触及刑事法律红线,相关教训十分深刻。

在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中就有此类情形:案件承办人员身为业务审查岗位公职人员,在上级人员指使之下,明知项目不满足审批条件,仍然违反工作流程签批上报材料,最终造成机构重大财产损失。行为人虽在共同违法犯罪中居于次要地位,但依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来讲,拒绝上级不当指令,现实中往往会面临人际关系、工作环境等方面的现实压力。但必须清醒认识到,法律责任不能因“听从领导安排”而免除,盲从违规指令造成的法律后果,执行者本人同样要承受。

对于广大公职人员而言,必须树牢法治思维,恪守正确权力观政绩观。面对上级决定、命令,要做好合法性甄别:发现存在错误的,依规向上级提出纠正意见;如属于明显违法的指令,不能简单机械服从,还可依照程序向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履职全过程坚守法治底线,坚持实事求是,恪守为民履职的根本要求。

尤其对于新入职年轻公职人员,更要强化这方面的风险防范意识。部分年轻干部社会阅历不足,容易把个人发展寄托依附于个别领导,进而模糊原则底线、放弃法治判断。这一群体更应当扣好履职“第一粒扣子”,分清服从组织与盲从个人的界限,始终把法律纪律作为履职的根本遵循。

(作者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预防职务犯罪中心主任)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