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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式“洗钱”案 对公职人员发出了怎样的警示?

2026-08-19 16:43:06 来源:法治网 -标准+

李启超

近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洗钱案引发社会关注。两名被告通过假离婚、代持房产、购置黄金豪车、虚假抵押等手段,将非法集资所得“洗白”,最终因洗钱罪双双获刑。此案虽然涉及的上游犯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其作案手法在腐败犯罪中亦不鲜见,对公职人员及社会公众具有深刻的现实警示意义。

该案暴露出的洗钱手段多样,极具隐蔽性。一是“购房置业式”洗钱。赃款买房,并以他人名义代持房产。二是“资产转换式”洗钱。为掩饰、隐瞒非法所得,先后购买十余辆高档汽车,随后部分出售,洗白非法资金。三是“贵金属交易式”洗钱。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购买黄金首饰,转换犯罪所得。四是“虚设债务式”洗钱。虚构与其亲属之间借款关系,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以掩盖资金性质。上述行为,精准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细化的洗钱类型,为司法认定提供了范本。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该案中检察机关对婚姻状况“三维度”实质性审查模型,对开展廉政监督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是审查生活状态。检察机关通过调取离婚后的物业缴费记录、水电燃气使用记录、邻居证言等,证实二人离婚后仍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日常开销、子女抚养等仍由双方共同承担;二是审查资金流转。通过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查明离婚前后二人账户之间仍有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三是审查社会关系。综合双方亲属的证言,证实二人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处理家庭事务。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揭穿了“假离婚”的实质。

对党员干部来说,婚姻状况不是单纯的个人隐私,婚姻连着“廉政账”,婚姻状况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在实践中,存在党员干部为获取一些利益而进行假结婚、假离婚的情形。若该行为服务于贪污贿赂等非法目的,或是构成重婚等刑事犯罪,将受到刑事追究。

查贪污贿赂犯罪必查洗钱犯罪,已成为我国反腐败协同治理的制度性安排。该案既是一堂生动的反洗钱法治公开课,更是对公职人员家风建设、个人事项报告的有力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应当清醒认识,心存侥幸耍小聪明,只会错上加错。同时,该案的实质性审查思路,也为监察机关审查“形式婚姻”提供了重要参考。

(作者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预防职务犯罪中心主任)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