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攀
2026年“净网2026”专项行动期间,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破全国首例以“护剧”舆情服务为名伪装的网络敲诈勒索团伙案。以李某、廖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运营着一个粉丝总量超2020万的自媒体矩阵,瞄准影视剧、综艺宣发关键节点批量捏造负面内容、联动炒作制造舆论危机;待影视公司、艺人经纪团队迫于口碑压力主动接洽后,将有偿删帖包装为“舆情优化、护剧宣传合作”,以持续扩大负面传播相要挟索取高额费用,直至对方“花钱消灾”。目前,10名涉案人员被抓获,2名主犯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表面是“舆情优化”,骨子里是敲诈勒索。用一纸看似合规的合作协议,掩盖拿钱消灾的真实目的。所谓“护剧”的这层“宣传服务”画皮,在法律面前一戳即破。此案的侦办,不仅为文娱行业敲响警钟,更引发了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命题:这种披着商业外衣的舆情操控行为,究竟构成何种犯罪?其与言论自由、正当维权的边界又在哪里?
一、操控舆论勒索财物,契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从行为要件来看,该团伙以发布、传播负面信息为手段,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文娱行业对网络舆论反应高度敏感,影视剧宣发窗口期的口碑走势直接关系到收视率、商业收益与艺人商业价值。该团伙正是精准拿捏了这一“软肋”,以负面舆论压力作为要挟手段,使被害人陷入恐惧之中。
从被害人基于恐惧处分财产来看,所谓“合作”并非正常的商业往来。被害人之所以主动联系该团伙并支付高额费用,并非出于购买宣传服务的真实意愿,而是迫于负面舆论持续发酵的压力。有影视公司负责人坦言,新剧投资数千万元,几句“闲言碎语”就可能让项目陷入困境,不得已只能“花钱消灾”。这符合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核心特征。
从案涉数额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近一年内对多部热播剧及艺人进行敲诈勒索,涉案金额共计20多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档次。
二、从非法经营罪到敲诈勒索罪:罪名认定的演进与厘清
本案之所以被称为“全国首例”,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类似有偿删帖行为大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然而杭州警方以敲诈勒索罪侦办本案,并且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一罪名认定的变化,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舆情敲诈行为本质的精准把握。
三、罪与非罪的边界:与言论自由、正当维权的界分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借舆论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行为必将受到刑罚制裁。然而,如何准确划定网络敲诈勒索罪与正当言论自由、合法舆论监督及正当民事维权之间的边界,也是一件值得思考的事情。
与言论自由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基于真实的观剧体验。评价一部剧“好看”或“不好看”都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哪怕评价尖锐、批评激烈,只要基于真实体验、不涉及造谣诽谤,法律都予以保护。但是,如果行为人并非基于真实的观剧体验发表评价,而是捏造、杜撰负面内容,并将此作为要挟获取财物的手段,甚至加大发帖频率、扩大传播范围持续施压,此时言论自由就被异化为了犯罪工具,涉嫌敲诈勒索罪。
与正当维权的区别,关键在于索财是否具有正当权利基础。对于确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侵权方提出赔偿请求并诉诸网络曝光等救济手段的情形,由于其所主张的权利具有正当性,通常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敲诈勒索罪中的索财行为则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行为人并非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而主张赔偿,而是以制造或利用恶害为手段,迫使被害人在“财产损失”与“更大恶害”之间作出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行为人自认为权益受损进而提出较高赔偿要求的情形,因行为人自认为具有请求权基础,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排除犯罪行为的认定。但本案中,涉案团伙主动炮制负面舆情,所谓“护剧”服务本质是收钱删帖、有偿沉默,其索财行为不具备任何正当权利基础,与正当维权有着本质区别。
四、斩断黑色利益链:治理启示与行业警示
“护剧式”舆情敲诈已呈现组织化、技术化、产业化趋势:批量养号、集中攻击、话术谈判、跨地域作案。此类黑产之所以能够持续滋生,行业灰色需求是重要土壤。部分影视宣发方、经纪公司面对负面舆情,第一选择并非报警、平台投诉,而是私下付费消灾,客观上滋养了黑灰产的生存空间。
每一次“花钱消灾”,都是在为网络黑产输送弹药。妥协换不来安宁,只会助长犯罪团伙嚣张气焰。真正的“护剧”,靠的是作品质量,靠的是观众口碑,从来不是向犯罪团伙缴纳的“网络保护费”。面对此类敲诈,应当完整留存帖文截图、沟通凭证,第一时间向平台举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当“护剧”变成“劫剧”,整个影视产业都将沦为网络勒索的猎物。依法斩断这条黑色利益链,才能让评价回归作品本身,让创作回归初心。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流量不能凌驾于法治之上。谁妄图通过操控网络舆论行敲诈勒索之实,谁就必将自食其果付出沉重法律代价。
(作者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