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攀
近日,北京警方破获一起以知名企业名义实施的虚假招工诈骗案,涉案团伙通过网络发布“特殊渠道”入职信息,收取数万至十余万元“打点费”,并安排虚假面试、伪造入职协议、开展线上培训,甚至将求职者送至虚假实习地点,形成全闭环骗局。目前,11名团伙成员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该案手法之专业、链条之完整,折射出当前求职诈骗的新特征,亟需从刑法适用与社会治理层面予以回应。
一、诈骗罪的构造与“全闭环”骗局的刑事定性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诈骗罪的成立遵循“虚构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取得财产—遭受损失”的逻辑链条。本案中,涉案团伙虚构“特殊渠道”入职知名企业的能力,冒充企业人员组织面试,伪造《培训协议》《拟录协议》等文件,租用场地营造真实入职场景,属于典型的虚构事实行为。求职者正是基于对“特殊渠道”的信赖,才支付了高额“打点费”。此后,团伙以虚假面试、培训、实习拖延时间,进一步巩固被害人的错误认知,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此类“全闭环”操作,较之传统“收钱跑路”式招工诈骗,具有更强的欺骗性与危害性。其通过全流程模拟真实入职环节,使被害人在较长时间内难以察觉受骗,客观上增加了犯罪发觉的难度,也延长了被害人维权的时间窗口。
二、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主要以“非法占有目的”为核心
虚假招聘并非一律构成诈骗犯罪,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该主观要素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认定。
从履约能力与行为来看,涉案团伙根本不具备介绍知名企业入职的能力,所收费用未用于任何真实的求职服务或生产经营,而是作为犯罪收益分配,可推定其自始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虚构事实的性质来看,民事欺诈多是对岗位待遇、发展前景等辅助性事实的夸大,而本案虚构的是“特殊渠道”这一决定求职者付费决策的基础性事实。工作岗位纯属子虚乌有,用工单位系伪造,求职者交付财物完全建立在虚假事实之上,已超出民事欺诈范畴,应当纳入刑事规制。
三、利用网络实施招工诈骗的从严惩处逻辑
本案另一重要情节是利用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虚假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酌情从严惩处。其法理在于,网络传播突破时空限制,社会危害面更广、被害人防范难度更大。
四、延伸思考:平台责任与协同治理
该案也暴露出网络招聘平台在信息审核方面的短板。实践中,有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公司、入驻写字楼、缴纳社保等方式将自身包装成合法经营主体,在正规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对此,招聘平台应当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资质、招聘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有关部门也需强化监管联动,对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的网络平台依法采取警示、撤销、暂停服务等行政措施。
守护求职者的就业梦想,需要法治利剑与多方共治同向发力。唯有精准界定刑民界限,从严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招工诈骗,同时压实平台责任、提升求职者防范意识,方能有效斩断诈骗链条,维护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
(作者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