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
2024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典型案例》,选编的五件案例全部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其中公众号运营者宋某发布五家医药企业的不实信息,再以签订公关服务协议为条件索取一百五十三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此前一年,“两高一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已将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列为从重处罚情形。
先用模型批量产出针对特定企业的负面稿件,再铺到自媒体账号和自建网站,等企业上门谈删帖,最后以合作费或者公关费的名义收钱,形成一条完整链条。
一、用AI写黑稿触犯刑法哪一条
不少人第一反应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该条第二款把犯罪对象限定为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类。用模型生成某公司资金链断裂、某产品以次充好一类稿件,指向的是特定经营主体的市场评价,通常不落入这四类信息的范围。只有当生成内容伪造成工厂爆炸、食品致人中毒疫情等形态并在网络扩散时,才可能进入该条的评价视野。
真正对应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六条把追诉门槛落在三项,即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乃至破产,或者其他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现行标准没有把通过互联网公开发布本身单列为追诉情形,黑稿铺得再广,如果缺少可量化的损失证据,追诉很难启动。
假如生成的内容不指向具体企业,而是编造某地群体性事件一类信息并组织账号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认定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模型批量生成这一事实对捏造的认定反而有利。稿件的题材和发布节奏由使用者通过提示词设定,输出内容的高度雷同,恰能证明行为人明知内容未经核实而有意投放。
二、敲诈勒索还是非法经营
前述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
分水岭在于负面信息由谁投放。自己生成、自己发布,再以删帖为条件向被曝光企业要钱,指向第六条;本身不是发布者,替他人有偿删除第三方内容而充当删帖掮客,指向第七条。AI造谣加舆情敲诈的完整链条中,造谣与索财由同一伙人完成,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的五件案例无一例外适用第二百七十四条,其中朱某某等人案要求对舆情服务协议作实质审查,从有无威胁行为、协议是否实际履行、服务事项有无客观需求和等价性三方面判断。
实务中最常见的两项抗辩,法院都已有回应。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曹某远敲诈勒索案中认定,他人主动联系请求删帖但并不同意支付财物,行为人以不支付指定数额就不删帖为由索取财物的,仍构成敲诈勒索罪。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在刘某声敲诈勒索案中指出,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否为真实情况,并不影响以删除负面新闻为由索要财物的定性。即便对方拿出的AI稿件中夹杂着真实的经营问题,索财行为的定性也不因此改变。
三、提供AI工具的人要不要一起担责
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列举了七项明知的推定情形,其中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三项,与人工智能服务场景关联最直接。
面向公众开放的通用大模型,使用者输入什么提示词由其自行决定,单凭有人用它写了黑稿追究服务提供者刑责并无依据。有三类情形超越了中立帮助的界限可能会被追责,即按客户要求定制批量生成企业负面稿件并自动分发的工具,接到举报后仍继续提供服务的,以及提供专门用于抹除人工智能标识的程序。2025年9月1日施行的《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已经写明,不得为他人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标识提供工具或者服务,这条行政义务同时可用来判断刑事上是否构成明知的素材。
四、企业收到AI黑稿之后的应对
首先是固定证据,由法务负责人牵头,品牌部门和信息安全部门配合。需要保全的是稿件全文、发布账号主体信息、发布时间以及跨平台转载路径,取证方式以可信时间戳或者公证为宜。同时安排技术人员核查内容是否带有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包括页面上的显式提示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这类痕迹在认定内容来源和行为人主观状态时价值很高。
然后是转向平台处置和损失梳理。依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负有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和处置义务,企业可以据此提交投诉并要求出具处置反馈,相关记录由法务负责人复核后按案件材料归档。财务负责人则应会同业务部门,把稿件传播期间的订单取消、合同解除、融资中断等事项逐笔登记并注明与舆情的时间关联,形成书面损失说明由复核人签字。这份台账直接决定案件能否主张损害商业信誉。
对方上门谈合作时最需要克制的是签约冲动。企业一旦签下没有实际内容的公关服务协议并付款,等于替对方完成了敲诈勒索的既遂环节,事后再主张被胁迫,举证难度明显加大。报案材料则应当对准三个问题,即负面信息由谁先行投放,是否存在讨价还价和持续加压的记录,对方有无提供过企业真正需要的服务。这三项正是检察机关侦查取证时反复核实的内容,按这个逻辑组织材料能够明显缩短立案审查周期。
(作者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邢国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