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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条个人信息换取三千元补贴:两类罪名司法认定边界厘清

2026-07-27 16:44:32 来源:法治网 -标准+

高攀

南京一名在校大学生为套取平台新人福利,非法抓取109万余条公民身份信息批量注册账号套取现金,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该案因个人信息获取数量巨大,行为人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追究刑责;其骗取补贴行为因未达诈骗罪法定入罪数额,仅构成民事欺诈,不作刑事定罪处理。本案清晰划定涉平台套利行为罪与非罪标准,具备较强司法参考价值。

据司法机关查实,2023年12月,江苏省南京市在校学生信某为赚取网络平台新客户补贴,通过网络非法渠道获取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9万余条。行为人依托批量注册工具冒用他人身份注册游戏账号,申领平台优惠券并完成套取现金,累计套取资金2995.49元。经司法机关审查认定,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信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两罪合并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追缴全部违法所得,责令销毁全部涉案公民信息,并支付等额公益损害赔偿金。

一、涉案行为对应的罪名基础规制条文

从行为模式来看,本案两项行为分别对应刑法两项罪名规制范畴。其一,非法搜集、留存海量公民身份数据的行为,匹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其二,虚构真实用户身份骗取平台补贴的行为,外观上契合诈骗罪行为构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案件核心法律认定要点

(一)海量获取普通身份信息,依法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本案涉案109万余条资料仅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归属于第三层级普通个人信息,涉案数量已然满足定罪条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本案当事人仅将涉案数据用于薅取平台补贴,并未对外倒卖信息牟利,但犯罪动机不影响罪名成立,非法持有海量公民信息侵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理应受到刑法规制。

(二)骗取补贴行为未达数额标准,不构成刑事诈骗罪

行为人隐瞒非真实新用户的客观事实,提交虚假身份资料诱导平台审核系统发放补贴,后续通过套取现金占有资金,整体行为流程符合诈骗的行为逻辑。针对学界“机器不能被骗”的理论争议,当前司法裁判主流观点予以统一:平台自动化审核、资金发放系统是运营方预设的财产处分机制,代表平台的财产处置意志。行为人依托虚假信息致使系统作出错误财产给付,本质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刑法适用严格坚守谦抑性原则,诈骗罪设置刚性的数额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本案实际套取现金金额为2995.49元,略低于法定最低入罪线,该欺骗行为仅属于民事欺诈范畴,司法机关据此不对该行为评价为诈骗罪。法院结合行为人同时存在传授犯罪方法的违法行为一并定罪量刑,实现罪责刑相互匹配。

三、案件警示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小额获利、重度侵权”网络灰产案件,纠正了部分青年群体“小钱不犯法、自用信息无风险”的错误认知。个人信息犯罪定罪核心在于非法获取数据的体量,和违法收益金额无直接挂钩,数十万条公民信息非法留存,极易滋生电信诈骗、垃圾推送等衍生风险,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司法机关采用刑罚惩戒、赃款追缴、数据清除、公益赔偿一体化处置模式,全方位修复受损的个人信息公共权益。广大网民尤其是在校学生应当树立牢固法治思维,自觉抵制各类网络灰色套利行为,守住网络行为法律底线;平台方也应当升级实名认证风控机制,堵塞批量冒用身份申领福利的管理漏洞,多方协同筑牢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屏障。

(作者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