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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李启超:“预告”官员落马,法律怎么看?

2026-07-22 15:48:17 来源:法治网 -标准+

□ 李启超

近期,《半月谈》记者调研发现,网络上出现一批违规自媒体账号,部分账号以发布干部履历、使用谐音暗语、设置隐晦暗示等手段,提前散播公职人员可能接受监察调查的非官方信息;还有少数账号刻意夸大违纪违法情节、杜撰不实小道消息,以此博取网络流量、吸引网民关注。尤为值得警惕的是,此类敏感信息多源自少数公职人员违规外泄内部工作信息,相关内容经各类网络群组流转、付费倒卖,逐步滋生出一条隐蔽牟利的网络黑灰产业链,严重扰乱纪检监察工作秩序,破坏清朗网络空间。

报道中提及两个典型案例:贵阳市某局机关党委一级主任科员段某,在网上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收集整理网上消息,并伙同6名亲属运营9个微信公众号,通过发布“官员简历”暗示官员提拔、落马等信息获取经济收益;西部某市某局工作人员注册公众号,频繁发布“官员简历”影射官员提拔或落马,引发网民热议。

记者调研时,办案人员介绍,官员落马或调动的信息流出后,首先在特定软件的聊天群中传播。新入群者需缴纳费用(初级群几十元,新群可达399元),群管理员通过“定期换群、关群”的方式躲避监管。部分公众号运营者从群内获取信息后发布,再通过引流手段建立新群,形成层层转卖的传播链条。

其中提到,有办案人员认为该类行为“定密难”“定谣难”,公安机关处置有难度。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相关人员法律风险极高,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是自媒体账号对泄露信息明知。发布者发布的目的,就是为了赶在官方发布之前,让公众知道这类官员已经被查或即将被查,以“时间差套利”的方式,博取公众猎奇心理,收割流量,主观动机明确。

二是“挂简历”、谐音暗语是道具。虽然自媒体是通过发布简历、谐音、隐喻、简历图片、暗示性文案等方式进行发布,但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布,并且这种隐喻能为大多数人理解和意会,实为“道具”。正如《半月谈》报道所说,是“新型泄密手段”。如果涉案,公安机关向不特定对象取证即可。

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对秘密范围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中纪发〔1995〕6号)中规定,“未公布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和省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违纪案件的具体案情及有关情况”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如果信息来源于系统内部,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规定追究其政纪责任。对系统外部人员和平台,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根据平台监管要求依法依规处置。

四是相关人员多重涉案风险。我国监察法规定: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按规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有四种信息监察机关不得向社会公开:(一)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应当公开的个人信息;(二)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核中的过程性信息;(三)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监察执法的工作信息;(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因此监察机关决定何时公布、是否公布有着严密的工作安排。如果自媒体“预告”官员落马,先于官方公布前提前发布,极可能打乱监察机关的办案部署,可能会导致涉案人员潜逃或隐匿证据、串供毁证,后果严重。如果是散布、编造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根据不同情形,其行为可能触犯刑法。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网络无边,法律有界,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呼吁广大网民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网上言行。

(作者系《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预防职务犯罪中心主任)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