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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轨道上大力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2026-03-13 16:53:0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封丽霞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下简称“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不仅恰逢其时,更是大势所趋、发展所需、民心所向。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是新时代民族工作领域一部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就在于以国家法律方式巩固新时代我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经验和成果,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植于人心,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汇聚起各民族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

首先,从立法类型看,该法属于“促进型立法”。与传统“回应型立法”侧重于化解纠纷、定分止争不同,“促进型立法”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制度设计引导社会关系朝着立法者预期的方向发展。该法处理好以下三对关系:一是把握好“规范”“约束”与“倡导”“激励”的尺度。二是中华民族与各民族的“统一”与“多元”的关系。三是“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的衔接关系。

其次,民族区域自治法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辅相成。民族区域自治法出台于1984年,修订于2001年,其核心是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让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解决的是“多元”的平等地位问题。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核心关切在于“共同体的凝聚”,即在56个民族一律平等的基础上,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实现共同繁荣发展,重在强调由“多元”走向“一体”的促进问题。前者侧重于“保障”,回答“如何让各民族各得其所”的现实需求;后者侧重于“促进”,回答“如何激发各族人民共同参与,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团结奋进之力”的高质量发展问题。两部法律分工负责、内在一致,既能保持民族政策的连续性,又能适应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新需求,共同规范各民族的政治地位、相互关系等重大问题,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全方位的法治保障。  

再次,立法体例上专设“序言”部分。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采用“序言+七章”的“总—分—总”结构,在体例上呈现出清晰的逻辑层次。尤其在体例上的重大创新是以“序言”形式回顾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从独立解放走向共同现代化的奋斗历程,从历史维度回答了中华民族共同体“从何而来”的问题,为整部法律提供了价值根基。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更是历史共识和价值追求的凝结。这充分论证了我们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最后,在若干具体制度设计上体现出鲜明的创新意识。一是将“维护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纳入法律,明确规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民族团结不能仅靠情感维系,还需要可知可感可及的国家符号作为载体。将国家象征纳入法律保护,实质上是将爱国主义从道德倡导上升为具体的法律义务。二是明确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教学的法律责任,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为基本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语言是交往交流的工具,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为各民族跨越地域、行业、代际的交流提供了公共平台,是实现民族凝聚的基础性工程,也是我国宪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根本要求。三是引入检察公益诉讼司法保障。赋予检察机关对破坏民族团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将民族团结作为公共利益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损害这一利益,都将面临司法追责,使法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四是始终贯穿整体性、系统性立法思路,把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文化交融、社会共建、权利保障等内容进行有机整合,构建多维度、全领域的制度框架,以协同性、系统性立法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水平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整体有效提升。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和法律教研部主任、教授



编辑:霍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