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以下简称“国家发展规划法”)是我国首次对发展规划进行专门立法,具有重要的法治创新意义。它将党中央领导下制定实施“五年规划”七十余年的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统一规划体系建设的重要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宏观经济治理体系,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
国家发展规划是我国在国家治理实践中形成的一套科学完善的政策体系。国家发展规划法深刻阐明了这一体系的基础构成和内在逻辑:一是定位准确,即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实现功能与结构的合理配置;二是边界清晰,即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适用范围和领域分工等作出界定,要求其必须依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并按规定适时调整,使规划体系的层次和架构更加合理;三是功能互补,即要求各级各类规划的功能实现有机配合,围绕落实国家发展规划的整体目标进行展开和部署,并匹配相应的落实机制和管理制度,提高体系的内在稳定性和确定性;四是统一衔接,即要求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在主要目标、发展方向、总体布局、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风险防控等方面协调一致,实现环环相扣、动态协同。国家发展规划法充分体现了层次清晰、运作连贯、内在稳定、动态演进的系统性思维,是进一步推进我国发展规划体系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成果。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对我国宏观经济治理方法论的一次系统总结和法治化表达。它构建了全链条的法律规范体系,确立了国家发展规划的权威性,强化了国家发展规划的硬约束,通过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推动解决过去规划工作中存在的“缺乏刚性约束、衔接不顺畅、目标与工具不协调”等问题,增强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进一步推动将我国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同时,它从法律程序上明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权,凸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审议把关的法定权威;将“监督”内容独立成章,使得人大监督从原则性规定走向了具体化、机构化、常态化,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也是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体现。
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和执行的过程就是我国发展战略顶层设计和实施的过程。这部国家发展规划法将为“十五五”规划的实施提供全链条的法治护航,对确保2035年远景目标的实现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它就像一部配有时间表、路线图和工具箱的操作指南,有利于促进各级各类规划形成合力,用战略规划的确定性对冲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确保我们不因局部问题而动摇全局,不因短期波动而改变长期方向,始终沿着既定的现代化目标前进。
(作者系清华大学中国发展规划研究院院长助理)
编辑:赵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