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强
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基层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最前沿,是“中国之治”的根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最关键的就是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大程度把矛盾风险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2026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把“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作为“恪守公平正义,以高质量司法保障高水平安全”的重要内容,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基层法院入驻县级综治中心实现全覆盖,加强指导调解,汇聚解纷合力”作为“推进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的重要成效,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着力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依法有力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的职责使命。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重大部署以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深化县、乡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安排,主动将法院工作融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格局,持续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基层司法工作的核心抓手,明确提出以“枫桥式人民法庭”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系统治理,指导人民法庭通过机制融入、服务对接、力量协同,将司法服务精准嵌入基层解纷网络,着力构建“党委引领、综治牵头、法庭参与、多方协同”的矛盾纠纷化解新格局,有效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
基层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神经末梢”,人民法庭是司法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综治中心是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重要平台,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的重要载体。而“枫桥式人民法庭”是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法治乡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的重要基层司法举措,是对“发动和依靠群众,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的继承与发展,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人民司法领域的重要体现和实践。注重纠纷的源头治理和案结事了,是司法融入国家和社会纠纷治理体系的重要目标。在这个问题上,“枫桥式人民法庭”和基层综治中心具有性质上的一致性、价值上的契合性、功能上的相通性、结构上的互补性,其最终目标都是促推矛盾解决在源头、纠纷化解在基层。
作为基层司法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融合的重要载体,“枫桥式人民法庭”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不仅是落实平安法治乡村建设的具体举措,更是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实践。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统筹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因地制宜融入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有利于聚焦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目标,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联动解纷体系,筑牢平安建设第一道防线;有利于发挥法院专业优势,强化司法在解决复杂矛盾、巩固化解成果中的支撑保障作用,更加有效地解决基层矛盾纠纷,实现法律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覆盖,更好地提高司法效率、发挥司法功能;有利于通过法律手段调解矛盾、化解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维护基层社会的稳定和谐,夯实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各级人民法院立足人民法庭职能,主动融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参与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发挥专业优势和“兜底”保障作用,有效激发前端解纷活力,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责任,实现矛盾纠纷一站式接收、一揽子调处、全链条解决,进一步畅通和规范人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推动基层治理模式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切实提升矛盾化解质效和群众满意度,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筑牢基层根基。
(作者系山东大学法学院研究员)
编辑:赵亚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