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罗卫红代表呼吁制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法”

构建科学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体系

2026-03-07 11:46:06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在主体、诉求和类型上日益复杂多样,传统单一的诉讼解决方式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全国人大代表、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卫红领衔提交了《关于制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法”的议案》。

3月6日,罗卫红在浙江代表团驻地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制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法”,能够将国家有关政策法治化,构建系统、全面、科学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体系,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应对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转变人们解决矛盾纠纷就到法院打官司的传统观念和做法,缓解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

“立法可行性强,中央政策明确、法律基础成熟、实践经验丰富、社会共识广泛且技术条件具备。”罗卫红建议,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强化源头预防与科技赋能,设置部分类型案件诉前调解制度,完善对接机制,规范保障措施,构建科学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体系。

我国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在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方面持续不断地开展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一系列多元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好做法。

在罗卫红看来,为总结、固化、提升已有的成功经验,有必要通过制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法”来保障和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据了解,虽然许多省、市已制定了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地方性法规,但囿于地方立法权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在实践中仍然面临诸多问题,更无法在诉讼制度上突破,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缺乏制度保障。

罗卫红认为,通过制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法”,设置部分类型纠纷诉前调解制度,规范调诉衔接,明确各方职责,强化保障措施,填补制度空白,解决诉前可不可以、应不应当调解的现实困境,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整体效能。

如何制定?罗卫红提出了以下相关建议:

一是确定立法目的和原则,明确主体职责与分工,构建多元解纷工作大格局。持续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确定以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目的,以“调解优先,诉讼断后”为立法原则。明确由国家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推进全国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分别细化政府及其各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在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中的具体职责,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多元预防与解纷工作大格局。

二是坚持源头预防,建立风险后果预测智慧系统。减少矛盾纠纷重在源头预防,而非矛盾纠纷出现后在解决渠道上的分流,从多维度打造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治理体系。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归纳、总结以往矛盾纠纷多发领域同类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建立风险后果预测智慧系统供社会免费使用。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是设置部分类型案件诉前调解制度,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提供制度保障。完善顶层制度设计,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否则难以真正实现调解优先的价值。在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多元而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建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将特定类型纠纷案件列入诉前调解前置程序,凸显调解优先的价值。

四是完善多元解纷途径,畅通各途径之间的对接,形成科学高效的解纷体系。推动综治中心提质增效,立足预防、立足调解、立足基层,把县级综治中心建设成为吸附各类矛盾风险的主阵地,切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进一步整合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资源,推动调解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信息共享与效力互认,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五是多元预防解纷保障措施,促进长远发展。加强对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的组织保障,明确经费来源和标准,加强调解队伍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各调解组织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监督。加强科技赋能,完善智慧调解平台建设,提升解纷便捷性与透明度,为多元解纷机制长效运行提供制度和技术支撑。

编辑:张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