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由郑州大学法学院主办、智元法律课堂与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支持的“权利的本义和变义”专题报告会在郑州大学法学院举办。此次报告会聚焦权利理论中的核心命题,围绕“权利的本体属性、结构功能及变义逻辑”展开深入研讨,吸引了来自全国多所高校法学专业师生、司法实务人员和律师事务所从业者等数百名专业人士参与。

本次报告会由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建国主持。天津大学卓越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恒山受邀作主题报告。张恒山以《权利的本义和变义》为题,系统梳理了权利概念的释义困境及八大成因,包括权利概念的高度抽象、多学派间的理论分歧以及跨领域解释差异等。张教授强调,权利的本体是社会群体对某种行为的正当性评价,其核心标准在于“无害性”原则:只要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就能获得社会认可。他进一步指出,具体权利如“劳动权”“休息权”等,均由“具体行为(或利益)+ 抽象权利”构成,权利作为一种评价性概念,与具体行为分别处于精神与物质两个范畴。

与谈环节中,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特聘教授曹守晔、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朝、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申惠文以及北京乾成(郑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鹏翔等嘉宾围绕核心议题展开深入讨论。多位专家认为,当权利载体从“行为”转向“利益”时,权利内涵随之转变。例如,“生命权”“自由权”等权利主要强调“不得侵犯”,而“教育权”“医保权”等则更多指向“应当保障”。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