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25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三届“中伦杯”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论坛设置了专题讨论环节。第二个专题讨论围绕“国际仲裁司法审查最新观察”这一主题进行。
以下内容是北京汇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华芳的发言节选。

仲裁调查令是司法对仲裁的支持,属于仲裁司法审查的范畴吗?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看,“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不属于第一条第一至五项列示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五类情形,至于是否属于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会有不同看法。
2024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23)》包括了仲裁保全案件的相关情况。可见,从法院工作统计角度,广义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司法对仲裁的支持案件。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是司法对仲裁进行制度保障的两个方面,是司法与仲裁关系的一体两面。
通过司法强制力支持仲裁调查取证,有助于解决仲裁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一大痛点——仲裁机构、仲裁庭的调查取证工作缺乏法律强制力保障,仲裁“取证难”。
仲裁与诉讼相比,在调查取证能力上存在巨大差距。民事诉讼法充分保障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力。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的单位拒绝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在仲裁实践中,如果仲裁庭认为案外主体掌握的证据涉及案件基本事实,可能会以仲裁机构的名义给相关单位发送协助调查函。但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这样的函件在性质上就是协商,没有法律强制力的保障。
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五十五条中,在“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后面加了一句“必要时,可以请求有关方面依法予以协助”。这句话虽然简短,但非常重要,它为解决仲裁取证难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具体如何落实,需要出台配套制度。
从已有实践来看,过去两三年里,厦门、上海、广东等地法院出台了仲裁调查令的相关制度文件,积极探索了仲裁机构与法院在调查取证事项上的衔接机制,为仲裁机构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提供了明确的路径。这些实践,一方面为仲裁法的修订提供了实证基础,另一方面,为新修订的仲裁法第五十五条增加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怎么落实也提供了样本。与仲裁机构“协商”性质的协助调查函相比,法院仲裁调查令具有司法强制力,有助于提高仲裁庭事实查明的能力和效率,并进而提升仲裁公信力。
仲裁调查令能对仲裁庭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公正作出裁决提供有力支持,是破解仲裁取证难题的可行方案,值得推广。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