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25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三届“中伦杯”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论坛设置了专题讨论环节。第一个专题讨论围绕“仲裁文书送达的效力与边界”这一主题进行。
以下内容是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玉娟的发言节选。

我会从一个仲裁代理人的角度结合代理国内和国际仲裁的经验来分享一下送达环节方面的思考以及一些简介。
今天的分享主要是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作为代理人,我们在启动仲裁的时候,通常是如何推进送达流程的。其实送达环节虽然是一个小细节,对于整个仲裁程序来说是一个至关重要的一环。一般在实务工作中,在起草仲裁申请书的过程中,很多年轻的律师可能更关注的是事实,或者是理由是不是充分了,我的仲裁请求是不是准确全面了。有的时候,年轻的律师会忽略一些很基础的信息,比如说被申请人联系的信息是不是准确,是不是最新有效的,有可能会忽略这样的一些情况。所以在我们的实践中,通常来说在启动阶段去确认送达这样一个信息的步骤,基本上有以下的几步。
第一步,我们会让律师去查看合同中是否有通知的约定,到底约定什么样的方式。第二步,律师会查询合同中是否有联系地址的信息,有的时候可能不是在通知的条款里,是不是有可能在签字落款的这个页面,在签字下面有可能有地址的信息。那么在有地址信息的情况下,我们也要跟当事人去确认对方到底有没有给你书面变更过联系地址,整个环节走下来,才能够确保有效的现行的联系地址。第三步,案件中还会额外去查询最新的有效的被申请人的注册地址。在大部分的案件里,我们会在仲裁申请书里,把联系地址和注册地址都写明,实际上我也注意到贸仲规则里第8条写的是要送达当事人自行提供或者是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如果仅看这个条款,我当事人提供了合同项下约定的地址,这个地址妥投了,是不是送达流程就完整了,我不需要再往注册地址去送达?其实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会以不同的案件来不同对待。如果说被申请人是一个大型的公司或者集团,它现在运营非常良好,从客户的估计的角度来讲,对方也会来积极应诉,其实为了高效推进这个程序,我们可能会仅往联系地址送达,也符合规则。但是,如果说遇到一个被申请人,现在公司可能已经不运营了,或者是一个空壳公司,然后客户预估对方可能缺席。那么我们在启动的阶段,为了在一开始的时候就高效推进,可能避免案件的秘书给我们反复确定这个地址的问题,在一开始写好一个说明,请案件秘书同时往两个地址送达,其实关于第三点注册地址的问题,其实有的时候也会更复杂,因为有的时候我们在案件里会遇到什么情况呢?就是合同里约定了联系地址,我们基于案件的情况,也向联系地址送达了,联系地址也妥投了,但是被申请人缺席。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再去注册地址送达。联系地址、注册地址都在国内,其实这件事就不用纠结了,我们可能两个地址都送达了,但是有的时候我们会遇到非常复杂的案件,这个案件的标的非常大,金额也非常高,被申请人有多个,被申请人有多个的情况下,这十个被申请人里面有一些是国内的注册主体,还有一些是国内的实际控制人在境外设的平台,可能会涉及多个境外的司法区域,如果你在所有的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下,每次去发通知,转寄文件,全部都要向全部的被申请人注册地址去邮寄送达,又会出现说退回或者是查无此人,或者是公证,这个流程会无比漫长。所以遇到非常复杂的案子的时候,注册地址的问题真的是一个问题。即使时间拖长了,我们也想确保裁决在将来的过程没有问题。我注意到新修订的这个仲裁法第41条规定是仲裁文件应当以当事人约定的合理方式送达。这个条款怎么解读?就像我当事人只约定了联系地址,那么我约定了邮寄,然后仲裁机构向联系地址送达妥投了,这样的流程是不是已经完全符合了我们新修订的仲裁法的规定?不需要再去繁复的境外送达的过程了?如果未来能够这样操作的话,可能对这一类的复杂的案件非常有帮助,当然,后续也要看法律规定以及有没有司法解释或者是司法实践,来进一步去解读这个条款。这个是我分享的第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我想要跟各位分享的是,在国际仲裁程序中送达方面有哪些主要区别,其实首先从我们代理案件情况来看,我们做中国香港、新加坡、国际刑事法院(ICC)的案子的话,其实遇到被申请人缺席的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还有这些案子作出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以送达去挑战或者是作为主要的理由去挑战裁决的情况也比较少见。因为通常来说,我个人理解,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国际仲裁的条款,那么这一类的合同所涉及的交易其实通常是规模比较大,当事人是比较关注,并且可能对国际仲裁规则也是比较熟悉的。通常来讲,他应诉的情况会比较大,不会去缺席。所以我个人感觉来说,在国际仲裁当中送达问题反而是相对清晰一些。当然以港仲的程序为例,无论是港仲的机构仲裁规则还是贸法会临时规则,关于电子邮件的方式,关于送达地址,通常仅仅会列为联系地址,我们在国际仲裁中其实基本上不会考虑注册地址的问题,因为当事人或机构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们仅列联系地址的情况下,其实基本上这个程序都能够正常推进,然后联系地址大部分的情况都能够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会积极应诉。我感觉国际仲裁当中的送达环节,最大的一个区别是国际仲裁的电子化程度比较高,在程序顺利启动之后,仲裁机构与当事人,与仲裁庭的沟通全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沟通。其实这个流程会非常的快,就是无论是说当事人提交函件还是提交大的文件,仲裁申请书、答辩书、证言、专家报告等,其实都是通过电子邮件,除非个别仲裁员要纸质版,仅有在说开庭之前,庭审卷宗的阶段才会让双方当事人把双方提交的证据作成卷宗的方式以备开庭使用,所以国际仲裁中整个流程会比较快。国际仲裁的电子化的方式的好处一个是非常环保,然后也比较符合现在大部分人。第二个是非常高效提高了沟通的效率,整个仲裁流程会比较快,比较高效。所以国内的仲裁程序是不是也可以去借鉴,即使是部分或者是一定程度上借鉴电子化的流程。当然,我也理解送达问题与在线仲裁问题是有区别的,对于整个仲裁程序的重要性不一样,送达可能会影响比较大。并且不同的案件是不是真的适用电子化的送达,可能也需要具体案件具体来看。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