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25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三届“中伦杯”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论坛设置了专题讨论环节。第一个专题讨论围绕“仲裁文书送达的效力与边界”这一主题进行。
以下内容是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研究所所长覃华平的发言节选。

事实上,从我自己的教学角度,我们可能更多关注的是法院的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关于仲裁文书送达的问题,实事求是来讲,关注的不多。从自身仲裁办案的经验来看,这个行为在我看来已经由仲裁秘书完成了。
其实我觉得仲裁文书送达的效力与边界,每一个问题都可以做一个分解,我根据自己粗浅的理解,也是基于刚刚几位实务经验非常丰富的专家的介绍,我觉得这个题目其实是可以分解为以下的几个方面的问题来进行探讨的。第一个就是说仲裁文书,以哪一些文书是仲裁文书,指的是什么?换句话说送达的这个客体是什么,我看贸仲的规则是写一切文书和通知材料都算仲裁文书,我想实践中这些文书是不是重要程度都是一样的,也就是说送达方式上要不要有所区别,对它们进行送达时候,有没有不同的考量,所以说送达的客体是什么,我们送达的文书的具体的内容是什么,是要考量的。
第二个是送达的主体,这个责任主体在谁,是机构,是仲裁庭,还是当事人,因为责任主体不一样,那么送达的时候,有关主体的注意义务,可能责任后果也会不一样。法院的送达其实很清楚,尤其是在国际商事仲裁里面,人民法院要对外进行送达,所以我觉得这个送达的主体可能也是我们需要去考量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有效送达的标准是什么,刚刚各位专家也讲了,有实际的送达,有些可能是指视为送达,视为送达可能在不同的法域的风险程度可能是比较高的,在不同的法域涉及司法审查的时候,文书是否有效送达可能会涉及仲裁裁决能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这是第三个问题。
第四个要分解的是文书送达的效力是什么,就是说有效送达的文书对谁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这个里面涉及对当事人有什么样的效力,肯定最主要的是相关期限。那么在相关的期限进行起算以后,有一些仲裁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起算也应该开始进行起算。那么该主张,该抗辩,该陈述你的案件,那是你的权利,如果说没有在这个期限内去主张你的权利,你自己对权利的放弃,除了对当事人的效力以外,那么对于其他的仲裁参与主体还是不是有相应的一些效力。比如说对法院有什么样的效力,对仲裁庭仲裁裁决本身,以及机构。我觉得这个可能是需要继续研究的。
最后一个关键词叫做边界,也就是说我送达以后,我文书送达的边界是指哪一些边界?里面是不是涉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因为我们这次仲裁法的修订,实际上是允许送达是通过当事人约定的合理的方式进行送达,我觉得在实践中是属于解释的点。什么样的送达方式是当事人约定的合理的方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边界在哪。
第一个边界是对当事人而言,他的边界是什么,第二个是约定了送达方式的边界。很多仲裁机构的规则对送达的方式都是通过一种非穷尽式的列举方式进行列举,应该说还是比较全面,既然是非穷尽式,就可能涵盖以后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新的送达的方式。对于送达方式边界的问题,我觉得可能还是以一个合理的标准进行判断。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