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2025中国青年仲裁论坛暨第十三届“中伦杯”国际商事仲裁征文大赛颁奖仪式在北京成功举行。
论坛设置了专题讨论环节。第一个专题讨论围绕“仲裁文书送达的效力与边界”这一主题进行。
以下内容是香港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孙彦臣的发言节选。

今天我从仲裁员的视角来看,讲一些重点注意事项。仲裁文书送达是仲裁案件公正审理的基础,实际上是司法审查重要的考虑因素,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时候比较重点关注的事项,第一个是仲裁员为什么要关注仲裁文书送达。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员指定某一个秘书,有的是负责程序管理工作,有的是协助程序管理工作,实际上从我的角度来看仲裁员是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的责任人,这个时候必然要求仲裁员对仲裁文书的送达予以审查,并予以审视和关注并重视。
第二,我觉得仲裁员对仲裁文书的送达是全过程的,现在是这样的,我们在组庭之前,所有仲裁文书的送达取决于仲裁机构或者秘书,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判断来看仲裁文书送达是否有效。仲裁庭的组成以后很容易忽略仲裁庭组成之前对仲裁文书的有效送达,这一块我们会纳入仲裁员的范围。再一个从仲裁庭的角度来讲,有仲裁文书的送达实际上在阅卷过程中和审理过程中很容易发现一些,尤其是仲裁庭组庭之前的送达的问题。通过阅卷看材料能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而不应该把这个问题遗留到裁决作出之后。比如说实际审理案件中发生过仲裁文书送达的内容也很重要,错误需要仲裁过程中基于补正或继续送达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个我想谈一下仲裁员最应该重视送达方式的选择问题。新修订的仲裁法在第44条加了一个规定,尊重当事人的优先选择合理的方式来送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适用仲裁规则,实际上关于送达方式在贸仲仲裁规则第8条中规定挺明确的。所以要求仲裁庭的成员对仲裁语言、仲裁规则的熟悉程度。
关于公证送达和委托送达,绝大部分的仲裁机构中还是以公证送达,委托送达为主,或是留置送达等送达方式作为最后的送达方式。现在仲裁机构慎重起见都有一个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来确定送达方式,比如说针对被申请人,申请人说可以以公证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这种情况是不是一定具有合理性,仲裁庭是不是需要复审的。遇到这种比如说之前的公证送达的,要承担合理性,而且对于公证送达的方式,涉及当事人一方,联系方式通过仲裁庭和审理案件过程中,有一些材料已经更新了,有新的方式出现了,当事人合理查询确认的,必然的情况要改变这种民事送达方式,现在不改变,如果将来发现了,仲裁裁决的结果就一个,肯定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这个结果是我们仲裁庭承受不了的。
编辑: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