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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焕芳:三方面阐述中国仲裁近两年的发展情况

2025-10-29 14:29:38 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标准+

9月16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中国国际商会大厦召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4-2025)》,《建设工程仲裁案例选编》暨《拉美国家仲裁制度研究》新闻发布会。

以下内容是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贸仲仲裁员杜焕芳在新闻发布会上答记者问的内容节选。

(中国人民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院长、贸仲仲裁员杜焕芳答记者问)

记者:2024年、2025年年度中国仲裁的发展情况如何?请谈一下当前中国仲裁政策方面的情况。

杜焕芳:对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给予回答,一是报告一下中国仲裁的整体发展情况,主要是提供一些数据,2024年全球一共是283家仲裁机构,设立案件超过了76万件,同时增长了26.4%。283家仲裁机构一共设立的案件的争议金额标的突破了1.2万亿,同比增长了4.54%,也是两年连续突破了万亿元大关,仲裁机构平均办理案件数量是2703,平均标的额42.9亿元,这是中国仲裁机构的整体的情况,其中一共有96家仲裁机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4373件,同比增加了40%。案件的标的总额突破了1978亿,同比增长了16%。

就贸仲来说,2024年设立的涉外案件总额是758件,占全球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17.3%,争议标的金额是811.25亿元,占比达41%,这是我想回答第一个方面的问题。

第二个方面,贸仲和其他目前国际仲裁的比较,大家可以看到我们这个报告里专门有比较了,这个国际上著名的其他仲裁机构的统计年报,进行横向比较,可以得出这么以下四点认识。

第一个是从案件的数量上,我们可以看到2024年中国贸仲,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他们的涉案数量是呈现上升趋势,其中贸仲涉案的数量是连续13年呈现了连续增长,国际商会仲裁院,包括像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他们这几年设立的案件的数量是有所下降的。与世界上著名的仲裁机构相比而言,贸仲为代表的中国仲裁机构,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影响力和代表性进一步提升,这也将在今后的国际商事仲裁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中国仲裁角色。

第二是关于争议的类型,在这个报告里,我们披露了除了传统的经贸纠纷之外,新能源汽车行业争议也不断地涌现,包括了碳排放权交易、产能指标转让、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等方面的纠纷也不断攀升,也反映了绿色环保发展在仲裁中的新趋势。此外,公司治理案件中大量涉及反商业贿赂的案件的条款也在层出不穷,ESG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这个方面对我们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员的职业素养应该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三是关于争议金额,各仲裁机构除了案件的涉及金额普遍还是处于一个增长的趋势,贸仲在设立仲裁案件方面的涉及争议金额连续七年突破了千亿元大关,尤其是涉外争议案件金额去年是超过800亿,超过1亿的案件金额是234件,这反映了中国贸仲对复杂的、高价值、多合同纠纷案件的持续性盈利,同时也体现了贸仲在这个方面所具有的稳定性的价值和优势,以及全球商务主体对中国贸仲的信任。

第四是关于法律适用方面,贸仲的案件国际化程度在加深,在去年一共有38个案件适用外国法,或者是国际公约,比如说英国法、美国法、CIG公约等也显示出当事人对处理跨国法律争议能力的信心,贸仲案件适用法律的多样性和灵活性突出了,也体现了贸仲在全球化的适应性。

报告以下关于中国仲裁政策的持续优化情况,我们可以看到前几天国家层面仲裁法修订顺利地通过,地方上的像北京、上海、海南等地也在加强地方仲裁立法的探索,从而公布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层次,共同营造优化中国仲裁制度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

第三个方面,我这里举三个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今年3月份,我们国家首部专门针对涉外资产研究纠纷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进行了发布。主持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来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鼓励公民、自然人、法人能够通过和解、调解、仲裁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来快速地促进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我想这也回应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战略部署,与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涉外编包括刚刚通过的仲裁法的修订,形成了配套的制度体系,从而有利于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的优选力。

第二个例子是今年6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 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这个意见里允许了大湾区内地的港资、澳资企业,自由约定仲裁地,从而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及广州、深圳的国际商事仲裁为支点,联动港澳的法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统一的大湾区仲裁规则和线上争议解决平台,从而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国际商事仲裁高地。

第三个例子是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首次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赋予了大湾区内设立的港澳企业,在特定的前提下选择港澳的适用法律,即选择港澳作为仲裁地的这种自主权,为大湾区跨境的商事活动提供了更灵活的法律框架。

编辑: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