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主办的第九届“唐厚志大讲堂”在京举行。本次活动恰逢中国仲裁法施行三十周年和唐厚志先生诞辰一百周年。作为中国仲裁周重点活动之一,国内外仲裁界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回顾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历程,展望仲裁事业发展前景。
贸仲原副主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费宗祎作主题演讲。以下内容是其主题演讲节选。

贸仲原副主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委员费宗祎作主题演讲。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施行三十周年,作为这部法律制定的参与者和见证者,我想结合自己的感受,对现在中国仲裁的情况以及未来的展望,说一点自己的想法。
中国商事仲裁三十年的发展,本质上是一场从行政仲裁向非行政化仲裁转型的“改革攻坚战”。面对两种模式的选择,其实这两种模式对中国来讲都是舶来品。非行政化仲裁是西方仲裁的一般形态,而苏联是在计划经济时期采取了行政仲裁模式。中国的非行政化仲裁形式实际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也就是贸仲从成立之初所采取的形式,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模式。改革开放之初,刚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和方向,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就是借鉴苏联的行政仲裁模式。到1994年仲裁法颁布的时候,行政仲裁已经发展到什么情况呢?据统计,行政部门下设的仲裁机构、仲裁委已经有3640家,工作人员达到两万人,十年间(1983年—1994年)处理的案件数量是258万。所以,实际上当时的行政仲裁已经覆盖了全国范围。采取非行政化仲裁模式只有涉外仲裁机构——贸仲和海仲(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当时为了适应中国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当时仲裁法立法者下了很大的决心,把原来的行政仲裁改向非行政化仲裁,这是一个很大胆的改革。
仲裁法施行以后,全国各地的仲裁机构设立的速度很快,势头也很猛。据统计,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共有仲裁机构285家,仲裁员6万多名,2024年办理案件超60万件,其中涉外仲裁案件4373件。规模之大,发展之快,处理的案件数量之多,恐怕在世界范围内是首屈一指的。
仲裁法施行三十年期间,中国非行政化仲裁的发展超过了原来的想象。从行政仲裁转向非行政化的现代商事仲裁,从时间来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是要经历长期的过程,所以我们讲它不是一个“速决战”,而是长期的“拉锯战”。
同时我们也看到,中国各地仲裁事业发展在取得仲裁成就的同时也面临挑战,如各个区域的发展是不平衡的,也有部分仲裁机构存在乱象,仲裁公信力建设还在路上。
那么,如何把仲裁事业发展下去?我认为关键在于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一定要坚持非行政化的现代商事仲裁模式,这个决心不动摇,仲裁法有两条规定是很特别的,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仲裁法是没有的:一是“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是独立的、公正的,不应该受到外来的任何干预、影响。为什么写这条?就是因为原来是行政仲裁,它是行政机关主持的仲裁,这种观念,这种思想,这种行动,它的后遗症很大,所谓“树欲静而风不止”。二是“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这个条款把仲裁机构跟行政机关的关系划分得清清楚楚。这是仲裁法根据当时中国的现状以及历史发展的情况,特别要写这么两条。这也是中国现代商事仲裁独立公正自主的一个原则的体现,也可以说这是仲裁法的灵魂、核心。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这个选择应该说是正确的,这个决心下的也是对的。我觉得全国上下应该有一个共同的认知——今后中国的仲裁事业还必须坚持这一条。
第二,仲裁的改革不是单纯依赖自身力量能够完成的事情,它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改革当中也牵涉到其他方面的同步进行的改革,比如说仲裁机构人员构成问题、财务自主权等问题,这样一些系统性的问题不解决,仲裁发展动力和活力就难以保证。这些问题不是单纯的仲裁机构自身能解决的问题,需要政府来协调仲裁机构的改革,比如财务、人事方面的改革同步进行,才能真正实现仲裁模式的改革。
现在也有一个问题,我觉得应该注意到,我们强调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但是又面临另外一个问题,全国有两百多家仲裁机构,有那么大一支队伍,全国来讲,这么多仲裁机构做一些同样的事情,不管国内涉外案件的处理可能同质的,没有一个统一的指挥能够来统一协调仲裁机构和外部其他方面的关系,协调这么多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因此存在仲裁机构为地方利益服务等方面的风险。
那么,谁能够来承担统一协调的任务,谁能够从全局的立场来做总体的规划布局和方向性的引导,能够让这么多仲裁机构同心同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携手共进来发展我们国家的仲裁事业?这是现实需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现在出现这样的情况,历史上没有其他国家有这样样的情况。所以处理这个问题没有历史的经验可以借鉴,只有靠中国自己来想办法解决。这就是中国仲裁所面临的独有的问题,只有我们自己来想办法探讨解决。
第三,仲裁员的水平和仲裁案件质量乃至仲裁公信力有很大的关系。我们需要培养一支高精尖的仲裁队伍,需设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培养、选择、考核制度。因为没有高质量的仲裁员,就没有高质量的仲裁裁决。这是当前仲裁公信力建设需要解决的很重要的问题之一,这也是需要政府来发力解决的问题。
第四,需要协调好仲裁机构内部跟仲裁庭之间的关系。对于机构仲裁来说,仲裁庭是在仲裁机构的协助下,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组成的仲裁庭。但对于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来讲,与他有直接对应关系的是仲裁机构,当事人选择的是仲裁机构,只有在仲裁机构选定以后才去解决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裁决作出以后,作出仲裁裁决也是仲裁机构,而不是单独的仲裁庭,这是我们现在仲裁机制运行的情况。实际上,仲裁庭是在仲裁机构的授意下,作为仲裁机构的代表来处理仲裁案件。所以,关于仲裁庭跟仲裁机构是什么样的关系,有很多说法,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把这个关系确定下来。
对于仲裁庭作出裁决,仲裁机构有没有责任来保证仲裁裁决是正确、公平、合理、合法的?如果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来讲,它说负有这个责任,那么它对仲裁庭有什么权利和责任?这个问题我觉得也是需要考虑的。我们现在遇到的情况,比如有的英美法系国家设置的仲裁机构是虚的,只做一些授信工作,最后责任全部落在仲裁庭上。而中国不是,像法国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也不是,因为真正对当事人负责的、接受仲裁申请,或者发出仲裁裁决书的主体是仲裁机构。仲裁庭实际上是临时的,是一案一庭,不是常设的。所以这个问题就来了,到底仲裁机构对仲裁庭是否负有监督责任?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在各国的做法不同,到底怎么平衡,做出最好的选择,这我觉得也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现在也面临这样的问题:一方面是我们确实有一些仲裁机构受到外界的干涉,压力很大,不得不屈从于这种压力、干预,把这种压力传递到仲裁庭,让仲裁庭也同样受到外界干扰,作出一个不情愿做的裁决,有这样的情况。另一方面,仲裁庭就是自作主张,横竖不听,不管谁来解释,就是要坚持自己错误的主张,作出一个错误的裁决。仲裁机构无力纠正。仲裁庭的裁决和仲裁的进行出现的问题,仲裁机构有没有责任?仲裁机构有没有权力来监督仲裁庭,要求仲裁庭改正错误的仲裁裁决?我觉得这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也是我们现在面临的现实问题。
所以既要保证仲裁庭独立的裁判权,又要防止仲裁庭的裁判权受到不公正的干涉,也不能强调仲裁庭的独立性是不受制约的独立。仲裁机构的监督也不能是干预仲裁裁决的监管者。这个关系怎么处理好?我觉得这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且待解决的问题。
第五,仲裁的国际化与本土化关系,从历史经验证明,一个外来的东西要在中国领土上能扎下根、生根发芽、茁壮成长,它需要有一个调整适应中国水土气候的过程。为避免水土不服,它必须要结合当时当地的国情,才能够得到发展。所以仲裁必须要我国国情、历史、传统经验、文化相结合。所以这里有一个问题,我们适用国际上通行的仲裁规则或者借鉴国际仲裁经验,到本国来也有一个本土化的过程。我想这里需要警惕一种误区,不能把西方现代通行的规则奉为绝对的标准,也不能因为我们中国的仲裁规则跟国际通行的规则存在一些差异,就简单地判定中国现在的规则是落后的。只有立足于中国的实际,适应中国的条件形成的制度,这才是真正具备中国特色,也才能真正解决好中国的商事纠纷。比如有些对于开庭审理的模式,有的案件适合于对抗式庭审,也有比较高效的直审式的模式。我想这些做法都是因时而宜、因地而宜。我想中国提出的“仲裁与调解结合”模式,这是中国仲裁的特色。这种模式把中国仲裁的终局性、专业性与调解的灵活性、高效性有机地融合,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能比较快速地解决矛盾,这是中国仲裁在长期的实践当中,把国际仲裁与中国的传统解决纠纷的历史经验,深度结合的结果。正是因为它是中国传统的东西,在世界上我觉得它就更有重要的影响,具有彰显中国经验的作用。
最后,今年是唐老诞辰一百周年。唐老是我的重要的好朋友,也是应该说在仲裁方面他是我的师兄,他比我大三岁。唐老给我最深的印象有两个:一是他对仲裁真是全心全意地热爱。他把仲裁当成心头肉捧在手里头,那种热爱的程度之深,真是一颗童心。他把仲裁比作一片净土,对于外来的干涉坚决拒之门外,认为这是对仲裁这一片净土的污染。这种对仲裁事业的热心热爱,无人能及。二是唐老是把中国的仲裁推向世界,特别是在推广中国“调解与仲裁结合”制度方面,他的功绩是无人可及的。
所以今天我们在以他命名的大讲堂上,探讨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我觉得真是心潮澎湃、百感交集。
最后我用两句话来结束对他的怀念,壮志未酬身先死,后辈切莫忘初心,谢谢大家!
编辑:薛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