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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ános Katona:从规则到责任 构建可信赖的人工智能仲裁生态

2025-10-29 13:49:25 来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标准+

9月17日,2025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中国-拉丁美洲国际仲裁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以下简称贸仲)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简称联合国贸法会)、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

来自近30名仲裁法律界、公司实务界、学术界中外专家围绕“智联全球:共筑国际仲裁数智协作新格局”“智赋新章:规范国际仲裁数智辅助新边界”“智序未来:擘画国际仲裁数智治理新图景”三个议题发表演讲。来自52个国家和地区近500人现场参会,包括51家国际组织及国外主要争议解决机构共119名负责人和代表,全球103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10万人次在线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是研讨嘉宾匈牙利工商会常设仲裁院董事János Katona在第二个议题“智赋新章:规范国际仲裁数智辅助新边界”中的发言节选。

中国对欧盟的直接投资当中有相当一部分资源落地在匈牙利,所以说,我也很高兴能够代表我们的仲裁机构在贸仲举办的盛会上发言。

匈牙利工商会常设仲裁院拥有75年的历史,但在争议解决领域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网络技术已经纳入了我们的仲裁规则,另外,我们也正在采纳对于人工智能的进行规制的规定。现在规定草案正在征求意见当中。我想借此机会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这个项目的观察和一些疑问。

总体来讲,在使用人工智能方面,仲裁庭有两个职能: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同时也是监管者。下面,我想把发言聚焦在人工智能监管的决策上。

我们识别出来三个要素,是对于人工智能监管时候需要由仲裁机构掌握的:第一,合法性,即符合适用规则;第二,要有前瞻性,应该能够经受起前沿技术的考验;第三,相称性或者比例性,即监管措施能够与人工智能的风险相称。

讲到监管规制性或者规范性,各家仲裁机构出台的关于人工智能的规定,篇幅不一,有的只是宣告一下监管的原则,比如人工智能符合哪些选择;也有的规定比较详细。

我们都知道,仲裁规则有很多是非约束性的,我们觉得没有理由去采取一个不同的方式,因此就推出了关于人工智能使用的指引。同时,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要发挥作用的。在这方面,我想强调两点:当事人可自由决定人工智能应遵守的规则,以及哪些规定适用于特定程序或安排。这意味着规定应允许当事人考虑使用人工智能。如果存在相关规定,当事人可在会议或后续程序中选择使用人工智能,同时提高对人工智能收益和风险的认识。

除了应对挑战和风险之外,同时,使用人工智能的相关规定还要确保能够获取相应的收益。

正如大家所见,人工智能最重要的一些收益并不新奇,但是,我们的思考是这些风险和收益存在于不同层级:一个是程序层级,或者说单一程序,也就是说意味着各方当事人应当能够更快地去完成程序,而且成本大为下降;以此也可以实现机构层级的收益,仲裁机构能够减少程序的人均消耗时间。

从个人层面来讲,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事情,一种是比如说制定普适性规范,但是总有一些参与人并不受到仲裁协议的约束,这些人会发挥作用,但可能给程序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或者巨大的风险,例如不当使用人工智能。做好监管正是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方式。

最后,把目标转化为行动,有哪些义务来由规定做出阐述呢?很多人讲到,这个草案主要突出两大核心义务:第一,使用者必须理解他使用了什么工具;第二,问责性,最终使用者要为人工智能产出的结果承担责任。

关于仲裁员使用人工智能的内容,仲裁员对于仲裁负有合同义务,比如各方达成合意,不允许仲裁员将其职能下放给人工智能。这是被普遍采用的方式。有一个可能,最终用户或者说当事人,他可能会面临在这个原则之下有效性问题,不能够排除在未来会使用技术解决争议,但是我们对于技术解决争议的方式还持开放态度。除了仲裁员的核心职能,也就是裁决之外,还有一个就是程序的管理,我们要确保在程序的组织管理过程当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升当事人对于人工智能风险的意识,保证程序的公平公正。

编辑:薛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