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2025中国仲裁高峰论坛暨中国-拉丁美洲国际仲裁论坛在京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以下简称贸仲)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简称联合国贸法会)、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中华全国律师协会(ACLA)共同主办。
来自近30名仲裁法律界、公司实务界、学术界中外专家围绕“智联全球:共筑国际仲裁数智协作新格局”“智赋新章:规范国际仲裁数智辅助新边界”“智序未来:擘画国际仲裁数智治理新图景”三个议题发表演讲。来自52个国家和地区近500人现场参会,包括51家国际组织及国外主要争议解决机构共119名负责人和代表,全球103个国家和地区超过510万人次在线关注或收看。
以下内容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刘煦婷在第二个议题“智赋新章:规范国际仲裁数智辅助新边界”中的发言节选。
今天发言的主题是“数智”,即数字与智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我很荣幸与大家分享一些我的思考。
我们听到的许多观点都指出,科技极大地促进了仲裁行业的发展。这一点毋庸置疑,这也源于人们对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需求。我们也了解到不同仲裁机构及国家所使用的各种人工智能工具,它们确实有能力提升仲裁的准确性,甚至达成人类难以企及的成果,因此其潜力巨大。
然而,基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简称港仲)过去十年所观察到的趋势,我在此将从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首先,科技带来了沟通方式的广泛变革。即大约七年前,港仲2018年的仲裁规则第三条就已涉及多种沟通与服务方式。当时,该条款已包含使用安全的在线存储库提交文件的选择。2021年,港仲推出了自己的案件管理系统,作为在线存储平台,允许当事人在此交流、跟踪案件进展及了解仲裁程序等。2024年,港仲进一步推出了最新版软件。我们认识到技术可能带来许多人们最初未曾预见的沟通方式,因此决定保持开放态度,在条款中增加“任何其他经当事人同意的电子通信方式”。在2024年规则中,我们还增加了一项要求:若使用其他电子通信方式,须经仲裁庭及港仲批准同意,从而设定了界限与规则,确保这些方式不影响程序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第二,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运用科技。我们之前提到了数字化、人工智能等技术。这些对某些人来说可能听起来有些令人担忧,但实际上,简单来说,使用科技并未给仲裁员或律师带来全新的义务。保密、准确判断案件、避免幻觉等问题并非新生事物,并不会因新技术的出现而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实用技术其实一直受到鼓励。例如,2008年的规则虽未明确提及使用科技,但规定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仲裁有效与公正进行”,这是一项总体指导原则。如何提升仲裁效率?这自然包括恰当运用科技手段,且必须符合伦理规范——不仅要高效,更要公正,即科技的使用也须确保程序的公正性。2018年,我们首次在规则中明确规定:“仲裁庭应采用适当程序进行仲裁,有效利用技术。”这是我们首次明示提及科技的应用,并设有相应保障措施,例如采用适当程序、为当事人提供陈述机会、保障程序安全等,科技的使用不应在这些方面打折扣。2024年规则特别强调了信息安全。科技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伴随威胁,信息安全即是其中之一。因此我们规定,在考虑程序安排时须将信息安全纳入考量。
第三,关于线上开庭。如今,“虚拟开庭”“线上听证”等概念已不再陌生,仲裁机构已普遍接受。回顾2019年,根据港仲的统计数据,当时完全没有线上开庭。作为争议解决共同体,我们确实向前迈出了一大步。疫情之后,港仲共举行了317次部分或全部线上开庭的听证会。2020年,港仲发布了线上开庭指引,其中包括最佳实践,例如针对专家和证人的建议,以确保程序的呈现与完整性。具体措施包括设置监督员确保程序正当执行,以及使用360度摄像头全程监控室内情况。大家可以想象,随着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还会出现新的风险,如深度造假。如何确保现场实况与视频显示一致?我们曾遇到当事人质疑:如何确信屏幕上的证人即为其声称本人?这正是在视频作证中存在的争议。
在此背景下,制定关于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引显得尤为重要。相关内容繁多,此处不再赘述,但可归纳为四类:一是理解与认知,即了解工具的用途与局限;二是保密性;三是信息披露,即若一方使用数智工具,是否应向仲裁庭披露,反之若仲裁庭使用,是否应告知当事人;四是完整性,即如何确保信息准确、防止幻觉产生。
此外,裁判权不得下放给人工智能。或许未来某天仲裁可由机器人裁决。但就目前工具而言,如仲裁庭秘书虽可使用,最终裁断权仍不可移交。
关于数智技术与仲裁未来,有几个关键方面值得探讨。一是探索人工智能在案件管理实践中的应用。在我们机构中,此类应用日益增多。一个例子是“第一号程序令”。目前许多争议解决机构正推出指引,规定当事人与仲裁庭应在第一号程序令中明确AI相关事项。就现状而言,仲裁员通常未在首号令中对人工智能进行详细阐述,但可能有仲裁员加入相关示例,例如明确“不作自动决策”,即决策不自动化。另一例子是,仲裁庭在首号令中明确表示,若认为适当,可使用人工智能以提升仲裁效率。
此外,仲裁庭也采取更平和的方式。例如,我们见到仲裁庭要求当事人若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须进行披露,并在披露后确认相关内容已经律师审核。我想在座众多律师仍在从事此类工作,这些也值得大家思考。
演讲最后,我想强调,人工智能在仲裁领域的应用发展迅速,希望大家保持开放心态,不断反思现有实践,并规划未来方向。
编辑:薛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