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张伟珂
近年来,随着食品产业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食品安全犯罪呈现出专业化、网络化、链条化等新特征。同时,新型危害物质迭代更新速度加快,也给执法工作带来全新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食品安全形势,各地公安机关不断加大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公开曝光,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围绕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急难愁盼问题,各地公安机关主动创新办案思维,推动执法理念和实践深刻变革,显著提升了食品安全犯罪治理效能。
深刻理解食品安全内涵 重新定义食品安全执法标准
在食品安全执法实践中,过去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往往局限于食品的无毒害性,而忽视了其应有的营养品质和真实属性。这种认知局限导致部分假冒伪劣食品案件难以得到有效惩处。
在湖南株洲“8·26”制售假驴肉案中,不法分子使用未经检疫的马肉冒充驴肉销售。从传统观点看,马肉本身可能无毒无害,似乎难以构成犯罪。但公安机关从食品真实性角度出发,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安全食品的全面要求,认定这种行为属于“以假充真”的伪劣产品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这一执法实践体现了对食品安全内涵的深化理解——安全食品不仅要求无毒无害,更要保证其真实性、营养性符合标准。这种认知升级为打击日益隐蔽的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理基础,有效回应了消费者对食品品质的全面期待。
树立预防思维导向 构建风险管控的执法新范式
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要求执法工作必须从“事后打击”向“事前预防”转变。公安机关将风险预防理念贯穿执法全过程,实现了执法模式的重大创新。
在浙江台州“养殖环节抗生素滥用案”中,涉案人员从蛋鸡养殖户收购抗生素含量超标的鸡蛋对外销售,公安机关不仅追究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更重要的是推动行政主管部门整治行业“潜规则”,从源头上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这种“打击与治理并重”的做法,体现了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领域的系统思维。
在执法机制创新方面,公安机关积极构建“主动警务+预防警务”新模式,通过加强与行政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食品安全隐患的早发现、早干预,有效防止了潜在风险转化为实际危害。
创新科学思维方法 突破技术认定瓶颈
随着食品工业技术的发展,新型非法添加物不断出现,给执法工作带来技术认定上的挑战。公安机关在科学评估方法上不断创新,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技术认定体系。
在江苏苏州“非法添加新型衍生物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犯罪嫌疑人大量生产非法添加双辛酚汀成分、具有严重致泻功能的有毒有害减肥食品对外销售。在涉案物质缺乏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创新采用“行政检测+专家论证”的综合认定方法,有效破解了食品领域非法添加新型化学物质犯罪难题,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这种技术认定创新体现在:一方面坚持科学标准,避免主观臆断;另一方面承认自然科学确定性与社会科学规范性的差异,在遵循科学规律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对新型风险的有效规制,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制度。
推动治理思维升级 实现执法效能全面提升
近年来,通过办案思维的系统性创新,公安机关在食品安全执法领域实现了多重突破。
具体而言,在执法理念上,实现了从“无法证明危险即为无害”到“无法证明安全也可推定风险”的转变,更加契合食品安全监管的特殊规律;
在执法方式上,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的工作机制,完善了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确保涉刑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在执法协作上,通过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社会参与等多元共治方式,形成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强大合力,有效克服了以往各自为战的局限。
实践证明,公安机关办案思维创新是提升食品安全执法成效的关键所在。通过法治思维的拓展、预防思维的转型、科学思维的创新,公安机关有效应对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新挑战,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未来,随着食品安全形势的不断发展,公安机关需要继续深化办案思维创新,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提升专业能力,推动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向更高水平迈进。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编辑:童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