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郑飞
在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大力发展智慧交通的时代背景下,以自动驾驶为代表的新一代交通运输新质生产力正焕发出强大生命力。自动驾驶汽车在带来新的产业增量、优化便民出行服务、提高交通通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监管难、执法难、定责难等诸多挑战。
为妥善应对自动驾驶技术带来的新变化,助推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近年来,公安部从技术应用的法治保障、安全标准的法治引领、市场环节的法治监管等方面着手,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了法治公安建设对自动驾驶产业的保障引领和监管助推作用。
以立法规制夯实自动驾驶汽车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日益进步,驾驶活动正逐步从“人驾”到“车驾”转变,这一变化打破了传统道路交通安全法以驾驶人为主体的管理闭环。长期以来,立法的滞后性成为阻碍自动驾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近年来积极推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目前修订工作已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审议议程。据悉,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拟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道路测试、上路通行、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置等核心问题作出详细规定,弥补相关法律空白。不久的将来,待新法及配套规章陆续落地,必将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广泛应用奠定坚实法治基础,推动产业迈向更高质量发展。
以标准建设指明自动驾驶汽车高质量发展的道路
技术标准是产业发展的指挥棒,也是督促和引导行业企业积极创新发展,不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关键招”。长久以来,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缺乏统一细化的技术标准,导致各类市场乱象丛生。为此,公安部围绕自动驾驶汽车的登记管理、身份认证和安全、道路通行管理等方面,积极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技术要求》等8项国家标准的制定,积极参与《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公共道路测试场景要素及设置要求》等10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这些全国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极大改变当前产业规范体系和评价标准缺失的问题,为自动驾驶新业态的法治监管提供了有力抓手,也为行业发展和企业生产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
以监督管理把准自动驾驶汽车高质量发展的方向
根据驾驶自动化的国家标准,L2级以下属于辅助驾驶,L3级以上才属于自动驾驶。然而近年来自动驾驶汽车市场发展过程中大量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混淆营销等问题,致使消费者误将辅助驾驶认为自动驾驶。对此,公安部联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断规范组合辅助驾驶(L2级)管理,督促车企落实主体责任,以强监管+有效宣传引导的“组合拳”方式,推动监管常态化长效化。
一是压实车企主体责任。要求相关企业充分开展组合驾驶辅助测试验证,明确系统功能的边界,要求车企严格遵守广告法,杜绝夸大和虚假宣传。同时要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帮助新用户清晰了解所购车辆的自动化等级,熟悉掌握汽车辅助驾驶功能的使用方法和禁止事项。
二是推进法律配套建设。针对行业存在的核心认知误区,近期公安部及时召开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明确组合辅助驾驶中人才是车辆操控的最终责任主体。推动相关汽车生产企业不断提升组合辅助驾驶系统技术可靠性,制定相关的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试点将“智驾”操作规范纳入驾驶人培训考试。
三是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近年来,公安部持续加强组合辅助驾驶中的执法监管,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通过科技赋能、规范执法、案例警示等多重手段,针对组合辅助驾驶中出现的双手脱离方向盘、闭眼睡觉等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多起典型案件,有效规范组合辅助驾驶行为,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群众出行权益。
四是强化宣传教育引导。通过以案释法形式,使广大驾驶人充分认识到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并意识到“脱眼脱手”等驾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险性,自觉当好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以法治公安建设推动我国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自动驾驶汽车治理的法治化实践,为新时代公安交管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也应看到,当前自动驾驶及汽车产业在法律法规完善、事故定责、保险机制创新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亟待完善之处。
一是继续探索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人机责任”的划分。可以采取近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期制定专门条例、远期开展专门立法的形式,推动自动驾驶法纳入国家立法规划,明确不同驾驶自动化等级下,驾驶员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为L3级以上自动驾驶事故的责任归属提供解决依据。
二是通过发布指导性事故责任案例,逐步建立自动驾驶事故责任的标准化规则。公安部可及时发布有关自动驾驶事故认定的标准化定责案例,明确“驾驶员过错”与“技术缺陷”的证明责任和具体标准。
三是进一步推进“系统责任”划分与保险机制创新。未来,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成熟,对系统责任的划分和相应的保险机制势必会成为市场应用的关键法律需求,可依托法治公安建设对这一问题持续进行规范探索,为人机协同驾驶时代奠定法治基石。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研究员)
编辑:童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