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詹奇玮
实施近2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近期完成首次“大修”,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重要行政法律,此次修订工作时间跨度大、修改范围广、新增条款多。从激活“正当防卫”条款到贯彻“过罚相当”原则,从规范执法流程到保障特殊群体权益,此次修订通过立法理念的革新与条文内容的优化,适时响应了治安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生动诠释了新时代“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将公安机关执法为民的初心使命转化为可感可知的法治实践。
适时更新违法行为类型,积极回应民众关切。针对近些年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映强烈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修订紧密围绕“维护社会治安”这一立法核心原则,适时补充完善多种类型的违法行为,同时将不属于社会治安管理范畴的行政违规行为予以排除,确保执法资源集中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问题。
具体而言,在公共安全领域,新增高空抛物、违规飞行“无人机”等行为的处罚规定,直指“头顶上的安全”和低空空域管理难题;在社会治理层面,公安机关对“噪声扰民”行为依法处罚之前,增加了“经基层组织、业委会等劝阻无效”这一前置条件,既避免执法资源过度投入基层治理自治范畴,又可依法为群众营造安宁环境提供后备保障。
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新增组织、胁迫未成年人从事有偿陪侍的处罚条款,进一步加强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此外,还将亵渎英烈及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等行为纳入处罚范围,并对具体行为方式予以精准界定,不仅注重对历史记忆与民族情感的法律保护,还对执法过程的任意裁量作出了有效限制。
不断优化执法程序细节,充分彰显法治温度。长期以来,治安执法实践中存在的“双方动手即互殴”机械认定,不仅影响到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执法公信力。此次修订通过细化执法裁量标准、优化处罚措施,在确保执法力度的同时更加兼顾程序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的人文关怀。
此次修订新增了“制止不法侵害”条款,明确正当防卫行为不予处罚,同时对制止过当情形规定减免处罚,这一制度设计既矫正了实践偏差,又防止权利滥用;修订后的法律还针对家庭暴力、猥亵他人等多类违法行为设置了禁止令,将法律防线前移,体现了预防性保护的现代法治理念;此外,从处罚的裁量角度,还将取得被侵害人谅解、认错认罚等纳入从宽考量因素,彰显了法律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深层功能。
本次修订还专门对特殊群体作出“差异化处理”规定。比如,对未成年人强调矫治教育,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违法根据情节灵活处理,对被拘留人遇升学考试、近亲属病危等特殊情形允许暂缓执行。这些规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充满了人文关怀,法律在此展现出其应有的弹性与智慧。
严格规范执法流程管理,切实保障公民权益。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建设是此次修订的另一亮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听证程序的完善、生物信息采集的严格规范,让执法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被看见、被监督、被评价;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则为轻微违法者保留了回归社会的通道,避免了“一朝违法、终身受累”。这些修订中的新变化既是对公民权利的有力保障,也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有效举措。当程序正义得到充分尊重,实体正义的实现才有了可靠保障。
法治的温度不仅体现在条文上,更需要在实践中被感知。此次修订所展现的“慎罚”理念和执法智慧,是高水平推进公安工作现代化的具体体现,也对整体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深远启示。未来的公安法治建设应当继续沿着这一方向深化:通过系统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通过典型案例明确法律边界,通过技术升级强化执法监督,通过部门协同形成治理合力。只有当每一项立法规定都能落到实处,每一次执法都能传递公正,法治才能真正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缩影。良好的法治既是有力的,又是温暖的;既能维护秩序,又能保障自由;既讲究规则,又充满智慧。这种平衡与融合,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独特魅力所在。随着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执法理念的持续革新,法治的阳光将不断照亮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守护每一位公民的尊严与权利。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编辑:童悦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