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特刊
□ 黄兰松 马钰涵
1937年全面抗战开始后,中国共产党在中华民族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引领全国人民走上全民族抗战的道路。各抗日根据地围绕“为动员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的核心任务,开启了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法制建设进程。
1937年,《中国共产党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和发展措施,作为具有宪法性质的纲领性文件,为抗战提供了行动指南。以此纲领为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各根据地相继颁布施政纲领,均体现了团结抗战、发展民主的精神。尤其在《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进一步提出“三三制”原则,规定在政权机关人员配备上,中共党员、左派进步分子与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动员和组织各方势力参与抗战。这有效打破了地域与阶级界限,通过制度形式将“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精神转换为有组织的统一行动,为抗战胜利规划了正确路线。
各根据地在施政纲领的指引下,相继颁布关于保障人权的条例,条例中规定“法律面前各阶级实质平等”、废除“跪审”“刑讯”等封建司法陋习,弘扬了民主自由精神,赢得了民心,为抗战胜利营造了政治环境。
为规范权力架构,推动政权稳定运行,各根据地颁布了政权组织条例、规程等,促进了边区政府产生方式、内部机构、人员职权、组织形式等的规范化,既形成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权力格局,也有利于推行民主政治,为抗战胜利奠定了组织基础。
选举法的出台和实施,进一步保障了民主权利。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制度、选举流程等遵循普遍、平等的原则,极大提高了民众的参政热情,为抗战胜利扩大了统一战线。
为了使新颁布的法律得以顺利推行,各根据地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形成了一套较为健全的司法制度。严格规定了司法权、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等权力的行使机关和行使边界,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三级三审终审制明确了各级法院职能分工,多重纠错机制平衡了司法公正与效率,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公审制在保证判决公开公正的基础上,起到了警示广大群众的教育作用。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为百姓提供了便利,践行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和立法原则,使审判工作扎根于群众生活,切实回应群众需求,民主政权进一步发展。同时,要求司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时刻为民着想。
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司法程序日益规范的同时,法治教育也逐渐向民众的日常生活渗透。根据地创办《大众日报》《解放日报》刊登法律知识、文艺会编排司法题材剧目、学校组织开展法律培训,一系列举措让先进的法律思想深入人心,民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与日俱增。
抗战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兼具深刻的历史意义和先进的现实意义,不仅为当时巩固政权、联系群众作出重大贡献,也为当今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到推进依法行政,再到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每一步都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政权建构的底层逻辑。
抗战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始终贯彻落实好党的群众路线,立利民的法,执为民的政。有民主的法律和制度作后盾、作保障,各阶级人民无顾忌地投入抗战事业中,万众一心,共同抵御外敌,最终迎来了抗日战争的伟大胜利。
真正的法治精神,必然根植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中。回望历史,赓续血脉。我们必须深刻把握抗战时期法制建设的思想内涵,秉持以人民为根本的理念,延续凝聚民心、发展民主的价值追求。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将抗战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中蕴含的时代价值融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为民族复兴伟业铸牢根基。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山东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编辑:高弼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