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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周迪代表建议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2024-03-10 19:43:1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标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保护商业秘密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屡有发生,这不仅会使企业损失核心技术,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失,对于社会公平氛围营造、市场经济发展也会产生不良影响。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周迪建议,全社会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要形成普遍共识,需要进一步提高有关职能部门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重视程度。

周迪在调研中了解到,当前商业秘密保护存在取证难、报案难、损害价值难认定、维权周期长、处罚力度轻、法律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例如,我国没有颁布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分散的规定在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法律、司法解释中,我国还未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进行立法。

据统计,2022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仅占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0.6%。刑事打击门槛高、效率低、实操难等诸多实际困难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缺乏有力的打击和震慑。

值得关注的是,不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淡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缺失,导致权利人对诉讼产生畏难情绪,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案件的审理。

如何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周迪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强化行政检查力度,市监部门建议参照110报警即出警机制,只要受害人有部分材料能够证明可能存在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即应该受理并初查,因为到对方公司检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只有执法部门才有此权限。

二是降低立案标准。调整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取消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启动商业秘密刑事调查的前提条件,或者是用其他条件代替“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这一要件,例如:商业秘密权利人为获得该商业秘密的投入成本,或商业秘密权利人为了弥补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采取的补救成本。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原有法律条文中增加除了侵权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以外,还需要向受害人支付若干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定期对失信企业、商业秘密侵权企业名单进行公布,并将企业诚信记录与国家政策补贴以及国家奖励挂钩。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网络、广播、报纸等媒体,宣传商业秘密保护对创新的重大意义以及侵犯商业秘密对企业利益和经济发展的巨大危害,对侵犯商业秘密典型案件予以全媒体曝光,倡导诚信创新、诚信创业的经营理念,塑造公平竞争的良好营商环境。

五是加大执法力度。政企互动方面,要构建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与维权网络,充分运用商业秘密存证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打通各数据闭环,包括融合各地已有的商业秘密预警监测系统,推进“互联网+”商业秘密保护数字平台建设,实现管控、检测、调解、维权一体化服务,对现有的“护密维权”联系点和省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区、站、点),指定专人负责受理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投诉,做到有问必答、有诉必究、有案必查。在办案过程中重点查处侵犯技术信息、客户名单及经营信息、内外勾结侵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周迪进一步指出,鉴于侵权人容易隐匿证据而权利人难以举证的特点,建议公检法适当降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增加侵权人的举证责任。部门协作方面,市监、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要紧密沟通,强化打击侵犯商业秘密部门协同、行刑衔接的机制;全面落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处罚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曝光侵权案件和侵权人;帮助有需求的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而在全社会营造重视保护商业秘密人人有责、侵犯商业秘密人人喊打的良好舆论氛围,积极推进社会共治。

编辑:王瑞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