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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4-01-02 11:00:00 来源:中国人大网 -标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广东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2月18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如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完善大食物观有关内容,增加规定满足人民群众对食物品种丰富多样、品质营养健康的消费需求。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的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在有关构建粮食供给保障体系的规定中明确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二是增加规定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三是在规定鼓励引导粮食加工结构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

三、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应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起来,充分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以下规定:一是在总则中增加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内容;二是在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的规定中明确促进农业增效、粮食生产者增收;三是增加提高为粮食生产者提供社会化服务水平的规定。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粮食安全的科技支撑、技术推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确规定促进粮食领域先进技术、设备的推广使用,提高科技支撑能力;二是增加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三是明确国家推进农业机械产业发展;四是增加规定支持推广间作套种等种植方法,提高粮食单产。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社会公众提出,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本法对各类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作出原则性要求,可不作具体规定,为改革留有必要空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相关法律中加以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本法作出衔接性规定,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控制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补充耕地责任。同时,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的意见,建议对草案涉及黑土地优质耕地保护的内容单列一款作出规定。

六、有关部门提出,目前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结果相比,耕地布局、数量、结构发生较大变化,已划定的“两区”中的部分地块耕地性质已发生变化,需作适时调整补划,本法对禁止擅自改变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可不作规定,在相关立法中再作研究考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七、根据有关改革精神,有关部门建议明确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防控粮食安全风险;同时,落实组建统一的省级储备粮管理企业或依托现有机构的改革要求,建议考虑对承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执行主体既有企业也有事业单位的情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有关内容修改为,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对承储粮食数量、质量负责,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安全。

八、根据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社会公众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有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反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规定的可以处以罚款的数额、幅度不作具体规定。

九、根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有的部门、地方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杂粮的范围中增加列举谷子、燕麦。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1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基层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种粮大户和专家学者,就草案主要内容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健全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强化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主要制度规范具有针对性、操作性,是可行的,建议修改完善后尽快出台。与会人员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意见,有些意见已经采纳吸收。同时,建议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规定,确保法律有效实施。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3年12月25日

编辑: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