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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健全规则 加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

2023-10-30 09:31:4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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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制定的一部重要行政法规。《条例》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制度、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法律责任等重要方面作出了全面规定。

《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作出了专门规定。《条例》第四章“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以贯彻落实相关法律的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为敏感个人信息。第31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2条规定,信息处理者通过网络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求信息处理者更正、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信息处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删除,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7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条例》对未成年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了具体的制度和机制,对于落实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第四章“个人信息网络保护”共计8个条文(第31条至第38条),分别对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及相关核验机制,贯彻必要原则与不得强制要求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查阅复制等权利的行使保障,个人信息处理者针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急预案与处置机制,落实“最小授权原则”的机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合规审计以及对未成年人私密信息的特殊保护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全面贯彻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并提出具体的落实方案和机制,便于基本法律制度的落地实施。

《条例》对违反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保障了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强有力实施。《条例》第六章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制规定。其中第56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条例第31条第2款(未成年人身份核验)、第36条(“最小授权原则”)和第38条(私密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条例》作为有“牙齿”的行政法规,对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信息规定了多种形式的行政处罚,对相关制度和机制的实施必将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网络信息法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编辑:邢国涵